【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67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关文静牛晓斌米青山
【审理法官】关文静牛晓斌米青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志鹏;山西万宝顺汽车服务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志鹏山西万宝顺汽车服务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志鹏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山西万宝顺汽车服务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志鹏
【被告】山西万宝顺汽车服务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当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只可以选择其一行使。本案中,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已经选择违约之诉,且已有生效判决,现又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请求有违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李志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上诉人李志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5:00:31
李志鹏与山西万宝顺汽车服务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民终67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万宝顺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某某万新商务综合楼某某某某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洪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某某v>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章。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志鹏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万宝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志鹏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一、一审法院没有充分尊重上诉人在受到被上诉人侵害造成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同一事件如果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权利基础规范,当事人有多个请求权,但是多个请求权他们相互之间不能同时成立,那么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一行使。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如果重复行使了请求权,法官应当予以释明。本案虽然是同一自然事实但不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二、2018年案件与本案被上诉人二也有改变。2018年被告二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91440300192317458F,本案被上诉人二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号为610100400006954。三、本案有新的证据。涉案车辆于2019年9月20号拿上客运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证并更换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涉案车辆于2019年9月26号安装客运办GPS。2018年车辆没有网络预约出租证,无法提出赔偿损失。因为有了新的证据所以2019年提出赔偿诉求。四、本案诉讼请求不同。2018年起诉是以撤销合同。而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原告2024年12月30日到2025年10月25日共计328天的营运赔偿共计98400元整。五、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六、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当。本案上诉人真实有效地提供了证据证明,在有效时间,双方都认同的证据,判决结果以此条款判驳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七、本案有新的证据,而且不是同一当事人,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也不是同一诉讼请求,不适用“一事不二诉”原则即“一事不再理”原则。2018的案件判决不会与本案发生冲突,所以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对法律严重不公正的体现。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有违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感!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二、这个案子是二手车买卖引发的纠纷,因此实际上跟被上诉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关系并不大。三、一审法院是通过请求权竞合的形式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在本次上诉中一直在论述的重复起诉跟请求权竞合其实是两回事,上诉人的请求跟论述与本案关系也不大。四、上诉人主张案涉车辆的使用性质由营运性质变为了非营运性质从而给其造成了损失,但是被上诉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只是车辆的生产厂家,只是把车
辆生产出来,并不会对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行约束。因此车辆的使用性质、使用状况均是由客户即上诉人自己来决定的。车辆的使用方式、注册性质、使用年限等并不属于生产厂家控制和管理的范围。故案涉车辆因使用性质改变造成的损失与我公司没有关系。
山西万宝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李志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原告2024年12月30日到2025年10月25日共计328天的营运赔偿共计984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山西万宝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39000元,同日,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李志鹏比亚迪e5车款139000元。同日,签订交车确认单,交付车辆、购车合同、购车发票、使用手册、保养手册、检车标志、行驶证、登记证书、钥匙2把。2017年10月25日,原告(乙方)与该被告(甲方)签订山西万宝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比亚迪e5白汽车一辆,车牌号xxx某某,车架号为LGXCE6DBXG0255703,金额为139000元,乙方已付全款。车辆保修及条件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以使用说明书保修条例为准。2018年李志鹏以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山西万宝
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赔偿各种损失,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109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李志鹏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现原告又以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侵权之诉。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