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40.50
Z64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044—2014
代替DB11/ 044-1999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two speed idle conditions
2014-05-25发布2014-07-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试验项目 (2)
5 试验方法 (3)
6 测试设备 (3)
7 标准限值及要求 (3)
8 检查流程及判定 (4)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 11/ 044-1999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 044-1999。
本标准与DB 11/ 04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由汽油车扩大至装用以汽油、液化石油气(LPG)和天然气(NG)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修改了高怠速转速;
——将汽油车λ限值改为强制性要求;
——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试验内容。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X年05月25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颖林、梁宾、肖亚平、高杰。
II北京汽车制造厂
引言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制定,同时参考DB 11/122-2010《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关技术内容。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以汽油、液化石油气(LPG)和天然气(NG)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2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双怠速工况 two speed idle conditions
双怠速工况指怠速与高怠速工况。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100r/min,重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100r/min;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修改自 GB18285-2005,定义3.14]
3.2
污染物 exhaust pollutants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双怠速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排放浓度。一氧化碳的体积分数以“%”表示;碳氢化合物的体积分数以“10-6”表示,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
3.3
最大总质量(GVM) gross vehicle mass
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