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名称 | 软件版本号 | 研发商 | |||
验收标准 | HJ 1237-2021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 1238-2021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GB 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
确认项目 | 序号 | 确认内容 | 确认结果 | |||
合格 | 不合格项及说明 | 佐证材料 | ||||
设备软件 | 安装要求 | 1.1 | 安装设备软件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除安装操作系统、一套设备软件及必要的安全软件外,避免安装备份、训练及其他与检验无关软件。 | |||
功能要求 | 1.2.1 | 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规定的自动控制排气污染物测量、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并记录相关过程数据的功能。 | ||||
1.2.2 | 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规定的采集记录检验设备自检、检查记录的功能,检验设备包括气体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底盘测功机、气体流量分析仪、转速计、气象站、OBD 诊断仪等,检验数据中污染物检验过程数据应如实按照仪器的分辨力精度采集并存储记录到数据库,中间计算过程不进行修约,检测结果修约到与对应标准限值相同的有效位数,加载减速轮边功率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据为负数或零的如实存储记录。汽车诊断设备 | |||||
1.2.3 | 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规定的车辆检验、响应指令、设备自检和检查等功能,完整准确地上传检验时间起止数据、检验和检查结果数据、过程数据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数据,检验过程中应实时反馈检验数据和状态,满足检验监督要求。 | |||||
1.2.4 | 检验设备自检未通过、设备检查异常的,设备软件应锁止。检验过程数据异常(如氧浓度异常、过程数据不完整、采样气体低流量、泄漏、集气管低流量、环境信息异常、发动机转速异常、测功机吸收功率异常、转鼓线速度异常等)的,设备软件应及时提示检验人员在保证检验安全的条件下终止检验。 | |||||
机构软件 | 信息管理 | 2.1 | 机构软件应具有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设备、检验人员、检验报告、标准物质、检验耗材等信息的维护管理功能。 | |||
检验记录查询 | 2.2 | 机构软件应具有检验记录查询功能,能查询历史检验记录。 | ||||
联网核查 | 2.3 | 机构软件应具有联网核查功能,能查询车辆环保违规、排放召回、车辆终端联网状态及车辆维修等记录 | ||||
外观检验 | 2.4.1 | 机构软件应具有外观检验录入功能,登记人员可以按行驶证、外观检验单填写登记信息。软件应具备自动调取车型参数功能,如变速器型式、最大总质量、基准质量、发动机功率、进气方式、驱动方式、额定转速等。 | ||||
2.4.2 | 机构软件应具有记录检验车辆随车清单及污染控制装置信息核验结果的功能。 | |||||
2.4.3 | 机构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要求的检查车辆车况是否适合进行检验,并判断是否能进行工况法检测的功能,如由人工判断选择的,软件应记录。 | |||||
OBD检查 | 2.5 | 机构软件应具备与检验设备控制软件通讯功能,接收 OBD 检查结果和过程等信息。 | ||||
污染物排放检测 | 2.6 | 机构软件应具备与设备软件通讯功能,可向设备软件传递检验开始、中止、标定自检等指令,可传递车辆参数、接收返回的检验过程、结果数据。 | ||||
检验方法和限值 | 2.7.1 | 车辆外观检验信息录入后,机构软件应自动为车辆分配检验方法和限值,如由人工引导分配的,软件应记录。 | ||||
2.7.2 | 检验方法包括双怠速法、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加载减速法、自由加速法、瞬态工况法及林格曼黑度法,限值包括一氧化碳限值、碳氢化合物限值、氮氧化物限值、光吸收系数、过量空气系数、轮边功率等。 | |||||
设备软件版本记录 | 2.8 | 机构软件应记录设备软件版本,如设备软件确有需要进行升级,应记录每一次升级的内容和版本号, 如发现设备软件存在无记录改动程序文件、变更配置的应提示预警。 | ||||
检验报告打印 | 2.9 | 机构软件按要求上传完整的检验数据,接收到监管软件返回的检验报告编号后打印检验报告,检验数据中污染物检测结果为负数或零的,报告打印为“未检出”。 | ||||
设备检查 | 2.10 | 机构软件应具备按 HJ 1237 要求对检验设备进行设备检查与校正的功能。 | ||||
数据保存和共享要求 | 2.11.1 | 机构软件应记录和保存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人员、车辆、外观检验、OBD 检查过程数据及结果、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数据及结果、设备检查和校正信息等检验信息,数据项目符合附录 A 要求,标准物质、设备检定(校准)及维修保养等信息的数据项目符合附录 B 的要求,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小于 10 年,并符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 ||||
2.11.2 | 机构软件应具备与监管软件联网功能,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数据项目符合附录 A 要求,并符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 |||||
视频与图片 | 2.12.1 | 监控视频应覆盖每天设备启动至关机的全部过程,清晰连贯记录检验设备启动、自检、检定(校准)、车辆排放检测、检验设备待检测、系统关机等。 | ||||
2.12.2 | 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视频应保持连续不中断,清晰识别车牌号码、车辆前后外观,采样管插入和拔出车辆排气管过程,并对关键环节拍摄照片。检测线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内容应连贯清晰记录并保存。其他细节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 |||||
2.12.3 | 对排气污染物检测、外观查验过程中拍摄的污染物控制装置照片或视频,应通过外观检验设备自动传输至机构软件。 | |||||
2.12.4 | 视频文件、图像文件名称命名由软件自动生成,检验数据、视频文件、图像文件应关联,图片随检验数据一起上传至监管软件,图片格式分辨率以及视频是否上传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 |||||
备注:软件验收应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为电脑截屏、检验报告等。 | ||||||
确认结论: | ||||||
确 认 人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检 验 机 构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软 件 公 司 现 场 负 责 人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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