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规划引领、政府统筹、社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统筹动态
交通与静态交通,着力加强规划引导,推动在用地、审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形成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运营、智能化管理的发展模式,更好满足人民交通需求。
一、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利用自有划拨建设用地新增停车设施的,建设非经营性停车设施
免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建设经营性停车设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并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
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建筑
物超过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地下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且符合相关规
划的,超配部分不计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
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井筒式等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安装可
拆卸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停车设施等的,不计收土地价款。
二、简化审批程序
简化机械式停车设施审批程序。安装地上露天机械式停车设施应
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鼓励各方参与,畅通协商渠道。在现有停车库内
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理应按照我市机械
式停车设施建设相关规定执行。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应遵守国家相关
法律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及相邻不
动产的安全。在人防地下室内部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不得影
响或阻挡人防工程防护设施使用,在平战转换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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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自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扩、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可不改变现有用地
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在满足原用地规划条件的红线、限高、临街建
筑退缩限制的情况下,新增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面积不计入原
用地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其停车位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要求的停车配
建指标。
提高建筑类停车设施项目审批效率。建筑类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
立项、用地、建设、经营等环节按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办理,可采用合并办理、告知承诺、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
式提高审批效率。
三、优化经营环境
配置经营性资源。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停车场用地并投资
建设50个及以上泊位和利用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自有建设用地改、扩、
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泊位数量的前提下,可配置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用于配套汽车
美容、维修、租赁等增值服务。其中,地下公共停车设施附属商业建
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20%,地上公
共停车设施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地上公共停车设施建
筑面积的10%,并在用地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
功能为商业的建筑面积或比例,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应按市场评估价格
计收土地出让金。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停车设施项目,能
够依
法设置户外广告。
规范产权办理手续。停车设施投资者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
记手续,不动产权利受到限制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
上载明不动产权利限制事项。其中公共停车设施须整体或整层确权;
单层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分割转租,且车位
及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不可对外销售和固定出租,相关限制要求在核
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约定。
健全停车收费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
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实时上传市停车信
息管理系统。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由政府方与社会投资方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无须办理价格核定手续。
参考资料:广州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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