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industry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
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选址、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噪声防治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26877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 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汽车尾气处理装置图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996 城乡规划改用地分类标准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non-onsite regenerated absorption technology
吸附剂不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中直接处理再生的吸附处理技术工艺。
4 选址
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和DB11/ 996等要求。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
5 污染防治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a)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DB11/1228—2015表1要求;
b)应记录使用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种类、数量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至少保存3年;
c)调漆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经活性炭等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
d)喷漆作业应采用高效喷涂设备;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喷,应采用密闭洗设备,或在密闭设施内清洗并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e)所有喷漆、烤漆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内进行,废气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f)喷、烤漆房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调漆室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 501要求,排气筒应设置废气排放口图形标志并按照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
g)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h)采用煤质颗粒活性炭为吸附剂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GB/T 7701。1的要求;
i)采用吸附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应按照GB20101要求在进、出口的风管应设置压差计,以测定经过设施的气流阻力(压降),压差宜控制在300~350Pa,超出该压力范围时应对处理设施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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