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交公字[2009]158号
山西汽车改装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为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提高变更设计工作管理效能,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敬2009年3月9日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晋公建工字[200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有效控制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投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特制定《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单位和人员均应维护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图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轻易变更。确需变更时,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系指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法人要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将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中标《工程量清单》逐一对照,及时修正核定工程量不符的工程细目,其中新增工程细目按本《办法》程序及合同有关条款办理,其结果列入第6个月上报的《工程设计变更月报表》中。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项目法人负责,省交通厅主管部门监管,先审批后变更的基本原则,项目投资实行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考核制。项目法人应设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结构,具体负责设计变更有关事项。严禁违反规定,先变后报或
肢解瞒报等行为的发生。设计变更后的项目实际总造价必须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之内。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暂定金。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投资形式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变更分类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中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
第十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三章范围和原则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
1、工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
2、项目法人或第三方提出,按程序经认可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
3、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可改进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工程安全,加快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且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
4、项目设计单位为提高质量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提出的变更。
5、由于规划调整、功能改变、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原则:
1、节约资源、少占耕地、利于营运和环保。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
3、有利于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缩短工期。
4、采用适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兼顾项目法人、承包人或工程项目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得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
6、经过审批的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四章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其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由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其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对于影响到结构安全、环境保护的一般设计变更,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合同段,属于以下情况的变化,不考虑费用的增减:
1、路基填挖方的增减总量不超过原设计总量2%的。
2、路基土石质结构比例变化量不超过原设计10%的。
3、桥梁桩基地质层变化厚度小于等于桩长15%的(以1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其桩基单价不予调整。
4、隧道围岩变化累计长度小于隧道总长5%,或围岩级别越级变化但连续长度小于10米的。
5、工程过冬覆盖及保护措施的。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基本程序为: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批准方案----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审批----签发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建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申请。项目法人也可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调查论证。同时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规模及性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现场踏勘,重大、较大及较为复杂的一般变更方案,应邀请有关专家召开技术、经济论证会,以确定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并形成专家意见书和现场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书面向省交通厅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设计变更申请。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变更的主要内容、理由、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比较论证情况、附有签字的专家意见书、项目法人签发的现场会议纪要、项目法人总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等。
2、原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及评审专家委员会复查意见书。
3、原勘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方案不可行的原因分析和结论:并形成复查意见书,且由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其法人技术专用章和行政公章。
4、涉及环评、水保、地质灾害、征地拆迁等内容的,应提交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书面意见。
5、反映工程原貌或地质状况的影像、图片、勘测、试验资料及造价分析资料。
6、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在上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省交通厅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方案的决定。
需要专家评审时,其所需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条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对上报设计变更申请实行缺陷退回制度。
1、申请文件不满足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退回,允许补充后再报。
2、申请设计变更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现行相关政策的,或未经批准已经实施的,予以退回,且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也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较大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15天,一般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签章批准。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申请资料。
2、项目法人的设计变更说明。
3、项目法人或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方案的批文、会议纪要等。
4、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5、变更前后工程量和费用变化对照清单,分项预算文件,材料单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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