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转移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危险废物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 号】黑环函〔2017〕291号
【施行日期】2017.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同意转移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危险废物的函
 
黑环函〔2017〕291号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出省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的复函意见(长环危〔2017〕25号),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100吨废有机溶剂(HW06 废有机溶剂与含油有机溶剂废物,900-403-06),100吨漆渣(HW12 染料、涂料废物,900-252-12),100吨废弃密封剂(HW13 有机树脂类废物,900-014-13),100吨废乳化液(HW09 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900-006-09),100吨废过滤棉(HW49 其他废物,900-041-49)至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利用处置,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厅批复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转移,使用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防止危险废物流散、泄露,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危险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提交所在地环保部门。
  三、请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联系单位: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地    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邮    编:130000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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