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CQC 16-491291-2010
汽车用普通气弹簧认证规则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automobile general gas spring
2010年3月25日发布 2010年4月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048-2003,主要变化为规定证书有效期定为5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主要起草人:王江东江源浩任国勤孙芳刘红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各种规格的固定行程普通气弹簧和其他机械用气弹簧(以下简称气弹簧)的CQC 标志认证。
2. 认证模式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汽车弹簧相同类型(结构形式相似)、行程、力的标称值相似的气弹簧划分为一个单元。
生产场地(工厂)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场地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汽车用普通气弹簧产品描述。
d.产品的结构或设计图。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生产许可证(如有)
e.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f.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送此型号的样品。
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CQC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检测,必要时,其他型号送样品作差异试验。
4.1.2样品数量
典型型号的带送9个样品。须补做差异试验的按照CQC要求的数量送样。
4.2检测标准
QC/T 207-1996《汽车用普通气弹簧》
产品检测项目为相关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3型式试验时限
型式试验通常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4 样品的处置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型式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并按CQC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5 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提供一份试验报告。
4.6 判定
型式试验结果应符合QC/T 207-1996的要求。任何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
部分非关键试验项目不合格时,允许在CQC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整改后重新进行检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终止认证。
4.7关键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见CQC16-491291.01-2010《汽车用普通气弹簧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5.1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在进行工厂现场检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
5.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1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个人日。
5.3 工厂现场检查
5.3.1工厂现场检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5.3.2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a.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b.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必做项目为外观质量和力学性能,可采用企业标准);
c.认证产品的标识(必要时)。
5.3.3初始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人日。
5.3.4工厂检查组对抽取的检查样本负责。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CQC提出意见和建议。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由CQC做出,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6.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依据认证标准进行适用的全部项目检测,全部检测项目合格则检测结果判定合格。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CQC。
6.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1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CQC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6.3 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工厂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检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6.4 认证批准
CQC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工厂现场检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工厂现场检查均符合要求,经CQC评定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5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或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6.6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7 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CQC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7.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跟踪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
7.1监督检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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