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509—1998
前  言
标准的性能指标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对机动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
纳认可和互相承认认可的一致条件的协议”附件5:第6号规定,修订2版(E/ECE/324,E/ECE/Trans/505,add.5/Rcv.2.9Aug.1993)。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JB 4131—85自行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蔼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 17509—1998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direction
indicator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以下简称为装置)的配光性能要求、配光性能和光的测量方法以及检验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和挂车使用的转向信号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7922—1987  照明光源颜的测量方法
GB  15766.1—1995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3  术语和分类
3.1  术语
可组合单灯——可以用作单灯,也可以组合成双灯的单灯。
其它术语及其定义按GB 4785第3章内容。
3.2  按照转向信号灯安装在车辆上的位置、功用和光分布最小角,分类如下(见图1):    a) 1类装置  安装位置与前照灯的距离不小于40 mm的前转向信号灯;
b) 1a类装置  安装位置与前照灯距离大于20mm、小于40mm的前转向信号灯;
c) 1b类装置  安装位置与前照灯的距离小于20 mm的前转向信号灯;
d) 2a类装置  安装在车辆后部、具有一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
e) 2b类装置  安装在车辆后部、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等级的后转向信号灯;
f) 3类装置  用于在车辆上仅装用本类侧转向信号灯场合的侧前转向信号灯;
g) 4类装置  用于在车辆上装有2a类或者2b类装置场合的侧前转向信号灯;
h) 5类和6类装置  用于在车辆上装用1类、la类、1b类和2a类、2b类装置场合的辅助侧转向
信号灯。
图1中垂直角V为相对于水平面的角度,水平面以上为正,水平面以下为负;水平角H为相对于基准轴线和车辆向前行驶方向的角度,在装置的光度测量状态,在基准轴线以右为正,以左为负。
4  配光性能和光
4.1  对光度分布的要求参见图2,图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表示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或A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A方向即是6类灯的H=5°、V =0°方向。
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图2)内,各类装置发出的光应均匀,即在格栅线围成的范围内任一方向测得的发光强度不得小于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的发光强度最小值。
4.2  基准轴线方向和A方向的发光强度
4.2.1  各类装置基准轴线方向和A方向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2  在两个独立灯构成单灯的场合,其中每一个独立灯必须符合表1发光强度的最小值要求;当两个独立灯一同发光时,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表1双灯发光强度的最大值。 4.2.3  在单灯装用一个以上光源的场合,该单灯应符合以下规定:汽车灯具
4.2.3.1  当其中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发光强度仍应符合表1最小值要求;
4.2.3.2  当全部光源一同发光时,除可组合单灯外,允许发光强度大于表1的最大值,但是不得大于表1中双灯的最大值;
4.2.3.3  无论前转向信号灯或后转向信号灯,若该灯只使用在装有工作指示器的车辆上,该指示器用来指示任何一个或几个光源已经失效,则允许该灯的最小发光强度为表1中最小值的50%。
4.2.4  在装用几个可换自炽灯泡的装置中使用批量生产的6.75V、13.5V、28.0V的灯泡时,允许装置的发光强度在表1发光强度最大值和最小值扩大界限后的范围内,扩大的界限依据第5章规定的标准中该类型产品灯泡的光通量偏差决定。
表1(cd)
发光强度的最大值
类别 发光强度的最小值
单灯 可组合单灯 双灯
1 1a 1b 175
250
400
700
800
860
490
560
600
980
1120
1200
2a
2b(白昼) 2b(夜晚)
50
175
40
350
700
120
350
490
84
350
980
168
3(向前) 3(向后) 175
50
700
200
490
140
980
280
4(向前) 4(向后) 175
0.6
700
200
490
140
980
280
5 0.
6 200 140 280
6 50 200 140 280
4.3  发光强度分布范围内(图2)除基准轴线方向和A方向外,其它方向上各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表1发光强度的最小值与在相应方向标明的百分数的乘积;但是4(向后)类和5类装置在光分布最小角范围内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0.6 cd。
4.4  在光分布最小角范围内(图1)对各类装置的发光强度要求:
4.4.1  发光强度应符合如下要求:
a) 1b类装置不小于0.7cd;
b) 1、1a、2a、3、4(向前)和2b(白昼)类装置不小于0.3cd;
c) 2b(夜晚)类装置不小于0.07cd。
4.4.2  在10°视场(即H=±10°、V=±10°)外,1、2b(夜晚)、3(向前)和4(向前)类装置的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表2的值;在10°视场与5°视场(即H=±5°、V=±5°)之间的区域,这些装置允许的最大发光强度应平缓地增加到4.2的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