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复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1.29
【字 号】穗经贸函[2014]109号
【施行日期】2014.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复审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4〕109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有关企业:
  为推进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根据《关于调整广州市清洁生产验收程序的通知》(穗经贸函〔2010〕685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已公布的第八至十一批共107家企业(见附件1)已到期复审,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清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督促企业登陆广州清洁生产网()注册和填写更新有关信息、在两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交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在《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初审意见表》(附件3)上出具意见,于各批次企业到期前一个月(见附件1备注)汇总报送我委(资源综合利用处),逾期不再受理。
  二、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申请复审应根据《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范本》要求按时按质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4),复审合格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广州汽车零部件展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清洁生产相关规定;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排放限值要求,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量考核达标;
  (四)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符合《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范本》有关要求;
  (五)新一轮审核中,实施中高费方案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无/低费方案不能全为管理类方案,有数据材料证明并取得绩效;
  (六)有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七)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我委将会同市科信局、环保局和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分批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复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