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甘肃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落实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0.25
【字 号】甘发改就业〔2023〕560号
【施行日期】2023.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甘肃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落实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及兰州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发改就业〔2023〕1017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甘肃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落实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省交通厅
汽车展
  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兰州海关
  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
  省机关事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甘肃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落实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发改就业〔2023〕1017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若干落实措施。
  一、积极扩大汽车消费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汽车促销活动。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汽车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巡回展销和成品油促销等系列活动。举办汽车展与演艺娱乐等行业跨界联合展销活动,创新汽车消费场景。引导主流媒体聚焦汽车展销活动,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加大要素保障力度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鼓励举办以汽车生活为主题的文旅活动,推动自驾车和旅居车销售。(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条及以下落实措施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提升汽车消费服务水平。以创建放心消费为主线,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汽车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地不得出台地方保护的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简化购车登记、汽车更新等办事程序,推广汽车消费线上线下申办业务登记“一站式”办理。引导企业进一步下沉维修服务渠道,加强新能源汽车流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等建设,开展维修售后服务下乡活动,提供应急救援等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
  (三)引导老旧车辆有序退出。采取经济激励、科学划定限行区域、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手段,加快推进国三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淘汰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开展“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出台汽车以旧换新等支持政策,对转出本人名下旧车后购买新车或交售报废汽车后购买新车进行奖补,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拓展新车消费空间。(省商务厅负责)
  三、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
  (五)优化提升二手车交易流程。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对已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完成信息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时,按照“减流程、减材料”等原则办理相关转让登记。鼓励
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鼓励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开放,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完善信用体系。(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落实二手车交易新规和改革措施,优化二手车经营市场主体备案流程,指导二手车流通企业完善公章影像等备案信息,提升二手车交易登记签注、号牌管理的便利度。合理增加对二手车平台企业的抽检频率,抽检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开展全省汽车流通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规范二手车经营秩序。(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二手车出口通关服务。支持鼓励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二手车出口,构建沟通协调机制,为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一对一”通关政策辅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出口规范申报、许可证件联网核查等工作。持续推进一体化通关改革,做好“7×24小时”预约通关,指导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兰州海关、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科学布局,应建尽建,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电需求。滚动修订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同步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的衔接,在用地、地下廊道通行、施工等方面给予支持。既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落实人防、消防安全相关责任。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电网。(省发展改革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设结构完善、有效覆盖的充电网络。完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居住区、办公区和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既有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开展建设条件改造。选取合适区域,推动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加快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有效覆盖,推动县城、乡镇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县城、乡镇有效覆盖,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
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加快公路沿线快充电网络有效覆盖,全省新建及在建高速(一级)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服务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范畴与服务区同步建设运营,农村公路沿线充电桩有效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鼓励新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推动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联。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互动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持续推动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制定,增强兼容性、通用性。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换电模式试点,支持城市公交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加快推进换电站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
  (十一)推动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进一步加大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力度,
建立滚动项目库,加快农村电网可再生能源承载能力建设,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加快配电网增容提质,有效解决农村电网低电压、动力电不足等问题。推进农村电网智能化、信息化、自动化进程,提升农村电网对多样化负荷的适应性和承载力,适应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发展要求,提高乡村入户电压稳定性,强化用电安全监管,确保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
  (十二)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充换电分时电价政策。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除合表用户外)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
谷分时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高峰时段交易价格不低于平段交易价格的150%,低谷时段交易价格不高于平段交易价格的50%,鼓励用户在低谷时段充电。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更好满足居民需要。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对城市公交车辆给予充电补贴或充电服务费优惠。加强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引导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保持在合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