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刘远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19)辽01民终125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娜石瑷丹李晓颖 
【审理法官】李娜石瑷丹李晓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刘远鹏;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洪区分公司 
【当事人】刘远鹏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洪区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远鹏 
【当事人-公司】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洪区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柴晓菲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周天、于跃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柴晓菲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周天、于跃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柴晓菲周天、于跃 
【代理律所】小鹏汽车回应退车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刘远鹏;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洪区分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刘远鹏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刘远鹏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问题。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主张刘远鹏存在旷工事实,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属于合法解除,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不应支付刘远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刘远鹏在一审向法庭提供了主管的手机APP图片,可以看出在该时间段刘
远鹏已经与主管人员请假,主管领导已经在工作机上标注为休息,并非旷工行为。且刘远鹏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证实了请假是为了去北京向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反映其主管领导鲁少磊、崔云龙违规事宜,并非属于无故旷工。因此,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以刘远鹏旷工为由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刘远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对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9:03: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0日,刘远鹏与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刘远鹏到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从事销售顾问
工作,工作地点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洪区分公司,合同期限从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期中试用期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工作期间,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没有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休息需向主管请假,主管在工作机上予以标注。2019年5月6日至8日,刘远鹏与另一名同事曾煜宣到北京瓜子公司总部反映销售主管鲁少磊、崔云龙与刘远鹏的财务资金往来事件,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答复二人称,公司对于此事不知情,也从未授权鲁少磊、崔云龙与该二人进行资金往来,该情况应由二人与鲁少磊、崔云龙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远鹏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洪区分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刘远鹏在2019年5月6日至5月8日期间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刘远鹏在该时间段已经与主管人员请假,主管领导已经在工作机上标注为休息,并非旷工行为。另外,
刘远鹏请假是为了去北京向被告瓜子公司反映其主管领导鲁少磊、崔云龙违规事宜,属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并非属于无故违反劳动纪律之行为。除此以外,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理由。因此,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该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刘远鹏在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应按1.5个月工资标准的二倍向刘远鹏支付经济赔偿金。该院按照刘远鹏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6896.81元计算补偿数额。经计算,应为20690.43元(6896.81元×1.5月×2倍)。 
【二审上诉人诉称】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刘远鹏存在旷工事实,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合法解除。故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不应支付刘远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所述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刘远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民终125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曹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朱成刚(实习律师),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远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菲,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洪区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某某div>负责人:乔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于跃,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远鹏、原审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洪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10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刘远鹏存在旷工事实,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合法解除。故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不应支付刘远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远鹏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