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9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69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
【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徐建兴;张少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徐建兴张少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建兴张少轩
【当事人-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美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范亚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孙屹北京休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美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范亚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孙屹北京休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小鹏汽车回应退车张美光范亚锐孙屹
【代理律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北京休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建兴;张少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3元,减半收取5561.5元,由上诉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4:09:49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69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19层2103室。
法定代表人:肖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武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屹,北京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建兴、张少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5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3元,减半收取5561.5元,由上诉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力之
书 记 员 黄 珊
书 记 员 刘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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