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车晓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21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3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车晓 
【当事人】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车晓 
【当事人-个人】车晓 
【当事人-公司】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滢 
【代理律所】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车晓 
【本院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权责关键词】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惠州朗朗公司使用车晓的肖像照片是否侵犯了车晓的肖像权,一审法院判决惠州朗朗公司向车晓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赔偿车晓经济损失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惠州朗朗公司虽表示涉案公众
小鹏汽车回应退车号系从他人处购买所得,涉案文章并非该公司发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也未提供涉案原经营者信息,且惠州郎朗公司在购买涉案后,本身具有管理的职责,如果惠州郎朗公司认为应由涉案原经营者承担责任,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其追偿;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惠州朗朗公司未经车晓的许可在涉案中使用了车晓的肖像照片,构成对车晓肖像权的侵犯;惠州朗朗公司对侵犯车晓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车晓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惠州朗朗公司对侵权行为导致车晓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赔偿;一审法院考虑惠州朗朗公司已停止侵权,另考虑车晓的知名度、惠州朗朗公司的过错程度、车晓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酌情判决惠州朗朗公司向车晓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判决赔偿车晓的经济损失和证据保全费的金额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惠州朗朗公司所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10-04 01:15:24 
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车晓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民终3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角东路38号润宇广场2栋14层C房。
     法定代表人:王春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朗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晓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2)京0491民初931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惠州朗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车晓一审所提全部诉讼请求;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车晓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涉案文章并非我公司发布,我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和动机;涉案文章只是分享明星娱乐,没有任何的商业行为,也未侵犯车晓的肖像权;涉案文章迁移到我公司后浏览量低,未给我公司带来任何商业价值。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车晓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惠州朗朗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车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惠州郎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惠州郎朗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和公司官方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惠州郎朗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共计10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车晓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惠州朗朗公司系“小朗英语”(号:×××)的经营主体。车晓于2021年10月9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21年12月23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显示,惠州郎朗公司在其运营的“小朗英语”(号:×××)中于2017年10月9日发布了名为《反面教材的阿娇,终于穿对了,而车晓鼻子看着好奇怪,瘦成这样?》的配图文章,其中使用了车晓肖像10张,文章阅读量2821。关注后,点击页面底端“线上课程”,显示“母语式英语经典教育免费公开课”,点击“简多父母学院”,点击“小朗英语”,显示“母语式英语经典教育免费公开课,免费”、“母语式英语-天然之道,¥198,523人开通”、“小朗母语式英语2年指导服务0-6岁,¥5980/2年,63人开通”。车晓提交了取证发票,金额为1500元,开票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购买方名称为车晓,服务名称为某鉴证咨询服务某公证费。另查明,截止2022年4月28日涉案图文尚未删除。截止2022年6月27日,“小朗英语”(号:×××)已注销,涉案文章已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涉案文章发布于民法典施行前,至本案开庭时,
涉案文章尚未删除,行为仍在延续,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车晓系演员,能够通过广告代言等活动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其肖像权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惠州朗朗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车晓肖像,导致车晓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其行为构成对车晓肖像权的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惠州郎朗公司提出涉案文章是从其他主体运营的迁移而来,其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文章发布日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答辩意见。首先,惠州郎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具体迁移时间及迁移该前运营主体。其次,即便文章确为前运营主体发布,在数据迁移后,包括涉案文章在内的相关图文均已转至惠州郎朗公司运营的内,惠州郎朗公司对相关内容负有管理责任。再次,庭审中惠州郎朗公司明确表示其对迁移前已发布相关数据有权限进行管理,但惠州郎朗公司直至开庭之日仍未删除涉案文章,惠州郎朗公司在了解到中存在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文章的情况下,对其运营内容仍疏于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惠州郎朗公司本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综合考虑惠州郎朗公司侵权方式、侵权后果、影响范围、涉案已注销等因素确定。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车晓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其提交惠州郎朗公司课程销售情况,但未能证明惠州郎朗公司发布图文与其课程销售的关联性,因此综合考虑车晓的知名度、肖像商业价值、惠州郎朗公司侵权程度、侵权图片大小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车晓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车晓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惠州朗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晓经济损失8000元及证据保全费50元,以上共计8050元;三、驳回原告车晓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