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13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向茜冯小娇邱倩
【审理法官】向茜冯小娇邱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熊磊
【当事人】小鹏汽车回应退车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熊磊
【当事人-个人】熊磊
【当事人-公司】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翩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翩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翩
【代理律所】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熊磊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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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车好多集团二手车事业开放平台事业部2020薪酬调整制度》、《车好多集团二手车事业二手车运营2020薪酬调整制度》、《车好多集团二手车事业全国购事业部2020薪酬调整制度》、《车好多集团二手车事业严选事业部2020薪酬调整制度》,拟证明开放平台事业部和严选事业部系公司内不同站点,内部均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两个站点各自运营,互不关联,且绵阳站点的严选事业部还在运营,但开放平台事业部已经关闭。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被上诉人熊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严选事业部和开放平台事业部均系上诉人瓜子汽
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且该公司在绵阳分公司并未关闭,故上述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认证如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查,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磊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被上诉人熊磊到该公司的售后部门从事复检工作,工作地点在绵阳。虽然《劳动合同》约定了“乙方同意按照经营需要合理的调整工作地点”,但不能因此认定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可以随意超越本市外在全省范围内调整被上诉人熊磊的工作地点。同时,被上诉人熊磊入职后一直在绵阳市区工作和生活,在无证据证明位于绵阳另一个站点严选事业部不存在职位空缺和调整至德阳市工作系生产经营之必需的情况下,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熊磊所在站点关闭为由将其调整距离绵阳六十多公里之外的德阳市工作,明显会对被上诉人熊磊的工作、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调整被上诉人熊磊工作地点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构成用工自主权的滥用。此外,现有证据证实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在绵阳市高新区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被上诉人熊磊《劳动合同》的理由为“
公司关站、店面关闭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事实不符,且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上诉人熊磊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被上诉人熊磊支付赔偿金。 关于被上诉人熊磊未就年休假补偿提出诉讼。根据法释〔2020〕2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和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尽管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只对仲裁裁决书中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裁决事项提起诉讼,但也并意味着仲裁裁决书中的其它裁决事项就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对仲裁裁决事项进行全案审查,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和不告不理的原则。故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
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4 06:48: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9日,原告瓜子汽车公司为甲方,被告熊磊为乙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到甲方售后部门从事复检工作,工作地点在绵阳,合同期限从2017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8日,甲方执行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工作,乙方同意按照经营需要合理的调整工作地点,并根据工作岗位的调整以及工作表现和业绩调整乙方
薪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汇总终止本合同履行;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解除等进行了约定。《员工手册》载明:公司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周六、周日为正常工休时间,年假员工需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5个工作日年假,原则上当年年假应在次年休完,特殊情况在得到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第三年第一季度,但不得与次年的年假合并休假,年假未休完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将视为自愿放弃当年年假权利。 合同签订后,被告熊磊到原告公司工作。2020年7月上旬,原告瓜子汽车公司以绵阳开放平台站关站,无检测师岗位为由,安排被告到德阳市工作,被告提出家中有小孩需要照顾,不同意到德阳市工作,要求调至绵阳严选检测部工作。同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公司决定自2020年7月17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公司关站、店面关闭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你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年7月19日,被告收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后从原告公司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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