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2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燕梅梁淑敏李焕
【审理法官】梁燕梅梁淑敏李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久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谢小武
【当事人】广州市久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谢小武
【当事人-个人】谢小武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久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百龄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李大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百龄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李大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百龄李大庆
【代理律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州市久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谢小武
【权责关键词】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久盈公司与谢小武在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谢小武提供的对话记录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反映谢小武在久盈公司的安排下出车,接受久盈公司的管理,从事久盈公司分配的工作和服从久盈公司的安排。谢小武担任久盈公司司机长达接近一年的时间,久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振平按月份向谢小武支付报酬,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久盈公司与谢小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久盈公司主张其与谢小武在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3
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久盈公司应否向谢小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久盈公司与谢小武存在劳动关系,其未与谢小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久盈公司依法应向谢小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久盈公司主张无需向谢小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久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53: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久盈公司、谢小武对以下第七、八项有异议,
其他项目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该项业务并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对话记录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虽然谢小武的工作模式与一般劳动者存在差异,但从的对话记录中可以看出谢小武在久盈公司的安排下出车,即接受久盈公司的管理,具备人身依附属性,而银行流水明确载明久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振平按月份呈规律性向谢小武支付报酬,且谢小武为久盈公司担任司机长达接近一年的时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此情况下,久盈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谢小武系由王振平个人雇佣,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久盈公司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一审法院认可谢小武的主张,认定双方之间在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久盈公司与谢小武存在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谢小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对仲裁委计算的双倍工资差额无异议,故久盈公司应向谢小武支付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4月30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707元。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久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久盈公司与谢小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久盈公司无需向谢小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9707元;3、判令谢小武支付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谢小武是在久盈公司安排之下进行劳动。实际情况是:久盈公司没有权力像用人单位一样安排谢小武的工作,久盈公司要求谢小武去工作的时候,必须先询问谢小武是否有时间,是否愿意接受工作,谢小武愿意去则去,不愿意去久盈也不强求。由此可见,久盈公司与谢小武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而是平等协商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十分松散,每次出车完毕后即告终。下次出车前,久盈公司又要再次征求谢小武的意见,这与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态度是不同的。二、久盈公司与谢小武之间不存在经济依附性。久盈公司需要谢小武出车,要征求其意见,不能指令其出车。如果谢小武不同意出车,也无法强求,更谈不上用规章制度处罚、降工资、扣奖金或者其他处罚措施。三、久盈公司与谢小武之间关系特征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谢小武的费用是从王振平的个人账户支出的,因此这段劳务关系中,双方都是自然人,不符合《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其次,谢小武只有在愿意出车
的时候才到久盈公司处领车,久盈公司的考勤和其他管理制度完全不适用于谢小武。而且久盈公司是汽车租赁公司,根本不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只不过有客户需要的时候顺带帮客户介绍一下司机,便利各方而已,更没有从中抽成。久盈公司没有从谢小武的服务当中获得任何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利益。
广州市久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谢小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小鹏汽车回应退车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92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久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百龄,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久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小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5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久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久盈公司与谢小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久盈公司无需向谢小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9707元;3、判令谢小武支付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谢小武是在久盈公司安排之下进行劳动。实际情况是:久盈公司没有权力像用人单位一样安排谢小武的工作,久盈公司要求谢小武去工作的时候,必须先询问谢小武是否有时间,是否愿意接受工作,谢小武愿意去则去,不愿意去久盈也不强求。由此可见,久盈公司与谢小武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而是平等协商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十分松散,每次出车完毕后即告终。下次出车前,久盈公司又要再次征求谢小武的意见,这与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态度是不同的。二、久盈公司与谢小武之间不存在经济依附性。久盈公司需要谢小武出车,要征求其意
见,不能指令其出车。如果谢小武不同意出车,也无法强求,更谈不上用规章制度处罚、降工资、扣奖金或者其他处罚措施。三、久盈公司与谢小武之间关系特征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谢小武的费用是从王振平的个人账户支出的,因此这段劳务关系中,双方都是自然人,不符合《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其次,谢小武只有在愿意出车的时候才到久盈公司处领车,久盈公司的考勤和其他管理制度完全不适用于谢小武。而且久盈公司是汽车租赁公司,根本不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只不过有客户需要的时候顺带帮客户介绍一下司机,便利各方而已,更没有从中抽成。久盈公司没有从谢小武的服务当中获得任何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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