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鹂、广州市建兴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98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建文潘志刚王汇文 
【审理法官】赵建文潘志刚王汇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鹂;广州市建兴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杨腾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吴鹂广州市建兴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杨腾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鹂杨腾飞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建兴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健宇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郭坚生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梁劭文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会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健宇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郭坚生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梁劭文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会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健宇郭坚生梁劭文方金贵陈会香 
【代理律所】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鹂;广州市建兴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杨腾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侵权免责事由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1 07:50:32 
吴鹂、广州市建兴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9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鹂,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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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建兴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鹤龙街黄边北路某某之6。
     法定代表人:钱伟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坚生,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劭文,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腾飞,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大道中某某首层西面某某/div>负责人:陈业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鹂、广州市建兴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腾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杨腾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吴鹂损失725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建兴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吴鹂损失229949.07元;三、驳回吴鹂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6283.3元,由吴鹂负担1797.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37.12元,广州市建兴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49.08元。本案鉴定费3476元,由吴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