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涛、广州程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56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敏 
【审理法官】刘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鲜涛;广州程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四军 
【当事人】鲜涛广州程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四军 
【当事人-个人】鲜涛李四军 
【当事人-公司】广州程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熊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张凯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徐正洲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熊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张凯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徐正洲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熊江张凯欣徐正洲 
【代理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鲜涛 
【被告】广州程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四军 
本院观点】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承责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承责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四军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知晓鲜涛不持有电工证仍安排其从事电路安装工作,且未对鲜涛进行安全教育、施工管理及提供相应安全设施的义务,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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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主要责任。同时,鲜涛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明知自己未取得电工资质仍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电路安装工作,且在施工中既未佩戴安全帽,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故鲜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李四军60%的赔偿责任,鲜涛自付40%的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鲜涛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佩戴了安全帽,故鲜涛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其未佩戴安全帽错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鲜涛也未举证证明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故其主张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鲜涛称程通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义务及对场地的管理义务导致其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并致损害加重,一审判决遗漏了程通公司责任的主张。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鲜涛受伤并非系因程通公司未对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而一审法院也已经认定程通公司与李四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未遗漏程通公司的赔偿责任,故对鲜涛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鲜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61元,由上诉人鲜涛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55:04 
鲜涛、广州程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56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鲜涛。
     法定代理人:鲜彬(鲜涛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程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圃兴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戴健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四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洲,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鲜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程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程通公司)、李四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鲜涛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程通公司、李四军共同向鲜涛支付预估医疗费60万元;2.诉讼费由程通公司、李四军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程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四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71636元给鲜涛;二、驳回鲜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鲜涛负担4105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广州程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四军共同负担7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