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优行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5 
【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15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谷杨秋玲单国生 
【审理法官】谷杨秋玲单国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优行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张卫东;高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郑州优行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张卫东高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张卫东高辉 
【当事人-公司】郑州优行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廷印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刘兵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杨立新北京市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廷印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刘兵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杨立新北京市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廷印刘兵杨立新 
【代理律所】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优行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张卫东;高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 
【本院观点】关于优行优客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优行优客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张卫东系到优行优客公司应聘的代驾司机,优行优客公司与张卫东签订有书面《车辆运输(代驾)服务合同》,合同第二
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中约定,乙方要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服从甲方管理及运输安排,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运务。优行优客公司为张卫东投保有代驾责任险,故,一审法院认定优行优客公司与张卫东系劳务合同关系,并与张卫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精神抚慰金是否支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损害。”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依据,即使张卫东涉嫌构成犯罪,也不影响其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责任,且《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道路交
通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赔偿范围包含精神抚慰金,故对优行优客公司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郑州优行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63元,由郑州优行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57:02 
郑州优行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2民终15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优行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26817723D。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某某某某楼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东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印,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孟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利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飞。
     以上四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张卫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高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32190799。
     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某某楼iv>负责人:班文芳,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628594C。
     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某某远洋大厦某某v>负责人:武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北京市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优行优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行优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原审被告张卫东、高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商丘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5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优行优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印,被上诉人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原审被告张卫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会平、原审被告高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平安财险商丘公司、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优行优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对优行优客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优行优客公司作为代驾信息发布平台,在客户发出代驾需求信息后,将该信息推送至附近在平台注册的合作司机。司机接到相关信息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单,优行优客公司无权强制其提供劳务。张卫东系与优行优客公司合作的代驾司机,其接单后独立完成代驾服务,优行优客公司在代驾
过程中不对司机进行管理和干预。代驾服务结束后,司机以每次代驾服务完成而非在特定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代驾工作量为依据获得报酬。优行优客公司收取信息服务费,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一审判令优行优客公司与张卫东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张卫东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一审判决支持50000元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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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张卫东与优行优客公司系劳务合同关系,张卫东在优行优客公司雇佣活动中造成袁国付死亡的损害后果,优行优客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张卫东述称,1、其系肇事车辆代驾司机,与优行优客公司系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应当由优行优客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代驾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高辉述称,无意见。
     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书面述称,一审支持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平安财险商丘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王小萍、袁孟军、袁利娜、袁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优行优客公司、张卫东、高辉、平安财险商丘公司、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63748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7998.5元、处理后事的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医疗费2039.7元,共计7205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优行优客公司、张卫东、高辉、平安财险商丘公司、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