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8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小鹏汽车回应退车【发文案号】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8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1.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象山县
【处罚对象】赖小宁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0:34
处罚名称 | 赖小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84号 |
被处罚对象 | 赖小宁 |
处罚结果 | 2022年1月12日,赖小宁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象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象山县公安局 2022年1月1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2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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