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8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小鹏汽车回应退车【发文案号】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8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1.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象山县 
【处罚对象】赖小宁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0:34 
处罚名称
赖小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象公(交)行罚决字[2022]00084号
被处罚对象
赖小宁
处罚结果
2022年1月12日,赖小宁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象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象山县公安局
2022年1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2
处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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