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7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39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
【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宇辰鼎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程小鹏
【当事人】深圳市宇辰鼎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程小鹏
【当事人-个人】程小鹏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宇辰鼎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庄泽满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付青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赵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庄泽满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付青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赵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庄泽满付青赵诗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宇辰鼎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程小鹏
【本院观点】宇辰鼎丰公司与程小鹏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明维持原判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宇辰鼎丰公司与程小鹏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宇辰鼎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程小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宇辰鼎丰公司以程小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宇辰鼎丰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宇辰鼎丰公司提交了2018年版《员工手册》及该手册的《签收确认表》,证明该《员工手册》的内容已经告知了程小鹏。《员工手册》规定,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其
他不正当利益经查属实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情况予以留司查看或辞职(退)、开除。该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宇辰鼎丰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宇辰鼎丰公司与程小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宇辰鼎丰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宇辰鼎丰公司利益造成(2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宇辰鼎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程小鹏确认其曾收取客户转账及红包的行为,但主张其收受红包及转账不构成受贿,系正常的人情往来。根据程小鹏确认的提成表及账单截屏,程小鹏经手的客户庞龙数次在其购买茅台酒的当日或者前后向程小鹏转账200元以上,客户刘建初、李灿升亦曾在购买茅台酒前后向程小鹏发送转账,名为“胡同里的大姑娘"亦多次向程小鹏发送红包。徐和平在原审时出具《说明》,陈述其名为“胡同里的大姑娘",并表示其多次在宇辰鼎丰公司专卖店购买茅台酒,与程小鹏之间只有购买酒水关系。虽然徐和平未出庭作证,但结合程小鹏确认收取客户红包的事实以及转账时间与购买茅台酒时间吻合的情况,上述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宇辰鼎丰公司客户在向宇辰鼎丰公司购买茅台酒前后向程小鹏转账的事实。程小鹏虽然主张系正常的人情往来,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上述转账人员之间存在交往关系,即使按照程小鹏提交的其与徐和平的聊天记录,徐和平陈述“客户发个红包也是好玩而已",徐和平亦
认可其是基于“客户"身份向程小鹏发红包。 程小鹏的行为在刑事上是否构成犯罪确实需要法定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但宇辰鼎丰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收取贿赂"不应当是需要经过刑事程序才能认定的行为,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形象及利益的行为应当属于收取贿赂的行为,如果只有刑事犯罪才能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则不利于用人单位行使其用人自主权,用其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行为,实现企业管理。程小鹏提交的聊天记录能证明宇辰鼎丰公司对购买人员有记录,但宇辰鼎丰公司并不限定具体的购买人员。茅台酒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近几年的市场上属于紧俏商品。宇辰鼎丰公司作为茅台酒专卖店,其供货来源有保障,购买人员必然众多,但购买机会应是同等的。程小鹏作为销售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客户钱财,为客户谋取的是购买茅台酒的机会。程小鹏的行为符合宇辰鼎丰公司规章制度中收受贿赂的情形。程小鹏的行为违反了宇辰鼎丰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背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其行为损害了宇辰鼎丰公司的企业形象,也损害了宇辰鼎丰公司与程小鹏之间维系长久劳动关系的信赖基础。根据宇辰鼎丰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宇辰鼎丰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程小鹏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程小鹏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宇辰鼎丰公司未能安排
程小鹏休假,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宇辰鼎丰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年休假的内容免除了宇辰鼎丰公司安排年休假、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了程小鹏休假或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的权利,该规定属于无效规定,宇辰鼎丰公司不能据此主张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审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宇辰鼎丰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18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18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人深圳市宇辰鼎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程小鹏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517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宇辰鼎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7:08:47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宇辰鼎丰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一、宇辰鼎丰公司无需支付程小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5178.28元;二、宇辰鼎丰公司无需支付程小鹏2017年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556.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程小鹏承担。 上诉人宇辰鼎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宇辰鼎丰公司无需支付程小鹏2017年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2556.90元;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宇辰鼎丰公司无需支付程小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5178.28元;三、判决程小鹏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上诉人宇辰鼎丰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小鹏汽车回应退车
深圳市宇辰鼎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程小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39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宇辰鼎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2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34270M。
法定代表人:鲁永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泽满,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青,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小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宇辰鼎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辰鼎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小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宇辰鼎丰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一、宇辰鼎丰公司无需支付程小鹏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5178.28元;二、宇辰鼎丰公司无需支付程小鹏2017年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556.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程小鹏承担。
一审判决:一、宇辰鼎丰公司支付程小鹏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1日的工资13829元;二、宇辰鼎丰公司支付程小鹏2017年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2556.9元;三、宇辰鼎丰公司支付程小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5178.2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宇辰鼎丰公司已缴纳),由宇辰鼎丰公司负担。
上诉人宇辰鼎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宇辰鼎丰公司无需支付程小鹏2017年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2,556.90元;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宇辰鼎丰公司无需支付程小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5,178.28元;三、判决程小鹏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程小鹏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宇辰鼎丰公司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宇辰鼎丰公司与程小鹏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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