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6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柳孙鹏罗怡
【审理法官】杨柳孙鹏罗怡
小鹏汽车回应退车【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侯小波;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辛金虎
【当事人】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侯小波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辛金虎
【代理律师/律所】张敏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杨晓东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敏杨晓东
【代理律所】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委托代理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6元(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2:43:46
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侯小波,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辛金虎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16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焦秦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敏,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小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侯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金虎。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小波、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洋公司)、辛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辛金虎作为润玖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周转多次向侯小波、中洋公司借款,期间偿还了部分。借款期间,侯小波、中洋公司与润玖公司于2016年8月2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就其中一笔借款金额230963元的还款期限、偿还方式及逾期偿还责任做了约定。后双方之间仍发生多笔资金往来。2018年3月3日,双方就借款及资金往来进行结算,辛金虎向中洋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为公司周转,今收到侯小波、中洋公司以现金出借210000元,借期十二个月、无利息,2019年3月3日到期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借款,愿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借款人:辛金虎。借款到期后,辛金虎及润玖公司均未归还欠款。2019年8月19日,辛金虎在签署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外包协议》中承诺将润玖公司转让给焦秦兴,辛金虎未告知焦秦兴该笔欠款的存在。2019年8
月26日,变更公司的法人为焦秦兴。2019年9月9日,润玖公司的出资人由辛金虎变更为焦秦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洋公司与辛金虎、润玖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双方清算后,辛金虎于2018年3月3日向侯小波出具借条,载明了清算后的借款金额,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故润玖公司作为款项使用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辛金虎同意中洋公司、侯小波的诉讼请求,故侯小波、中洋公司要求润玖公司及辛金虎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润玖公司抗辩已经归还了欠款,证据不充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润玖公司现任法人抗辩辛金虎未向自己告知该笔借款的意见,系其与辛金虎之间的法律关系,可另案主张。侯小波、中洋公司与辛金虎、润玖公司之间出借的款项系中洋公司账户打出的,侯小波虽自述自己的钱和公司的钱没区别,但其主张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故侯
小波主张向其还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西安
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辛金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归还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万元。并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侯小波要求辛金虎、润玖公司还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6元,侯小波、中洋公司已预交,现由润玖公司、辛金虎负担,润玖公司、辛金虎将其负担的诉讼费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侯小波、中洋公司。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润玖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告”指向表述不清、总借款金额认定不清、已偿还金额认定不清,对2018年3月3日“借条”性质认定错误;对证据认定上采用双重标准;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侯小波、中洋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借条、转款凭证、合作协议、外包协议等证据,认定中洋公司与辛金虎、润玖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借贷,经清算辛金虎于2018年3月3日向侯小波出具借条,故润玖公司作为款项使用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润玖公司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之间恶意串通所进行的虚假诉讼,没有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辛金虎未向现任法定代表人告知本案债务一事,以及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均与本案无关,可另案解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6元(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孙 鹏
审 判 员 罗 怡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焦 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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