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9
【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15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
【审理法官】刘开平陈敏张特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彭小龙
【当事人】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彭小龙
【当事人-个人】彭小龙
【当事人-公司】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笔铭
【代理律所】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
【被告】彭小龙
【本院观点】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0:10:58
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彭小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民终15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机场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309768982J。
法定代表人:杨国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小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来凤艺霖驾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开平
小鹏汽车回应退车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张特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艳云
书记员刘继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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