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胡为国与何小兵、杨志伟、彭勇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4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26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何亚成 
【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何亚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为国;王朝阳;何小兵;杨志伟;彭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市车之恋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为国王朝阳何小兵杨志伟彭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市车之恋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为国王朝阳何小兵杨志伟彭勇军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市车之恋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训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林志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冯旺龙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黄俊飞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训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林志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冯旺龙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黄俊飞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训华林志佳冯旺龙黄俊飞 
【代理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方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胡为国;王朝阳 
【被告】何小兵;杨志伟;彭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胡为国及王朝阳的上诉主张,本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综合分析如下:一、关于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反映,何小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彭勇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朝阳及停定车使用人梁子莲、郑结仙、陈潮鑫不承担事故责任。据此,上述停定车使用人是否参加本案诉讼并不影响本案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一审未依法追加上述停定车使用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无不当,胡为国上诉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二、关于何小兵驾驶杨志伟车辆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表明,作为车之恋公司工作人员的何小兵是在驾驶杨志伟的车辆驶入车之恋公司的汽车服务中心过程中,与彭勇军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失控最终导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由此可见,何小兵与杨志伟交接车辆并予以驾驶的行为属于为杨志伟提供的汽车服务范围,一审据此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何小兵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正确,何小兵因其侵权行为所负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车之恋公司承担,胡为国上诉称杨志伟与何小兵之间形成帮工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胡为国上诉认为杨志伟未审查何小兵的驾驶证情况,应负主要责任,因杨志伟并无此审查义务,其将车辆交付车之恋公司工作人员接续处理并无过错,胡为国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至于胡为国上诉认为杨志伟未投保交强险,应
单独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因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人系何小兵,一审基于杨志伟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而判决其与何小兵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三、关于一审判决胡为国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8年9月5日,而胡为国与张殿磊签订关于车之恋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在2018年9月8日,由此可知事故发生之时,胡为国仍是车之恋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胡为国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转让车之恋公司的股权之前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胡为国应与车之恋公司对王朝阳所遭受的相应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关于彭勇军与何小兵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因王朝阳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损失系何小兵的驾车行为所致,而彭勇军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人,二人之间不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故一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自事故责任,认定彭勇军、何小兵分别对事故承担30%及70%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五、关于一审认定王朝阳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否有误。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王朝阳已举证证实其住所地即北京市某某某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0元/年)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即中山市某某某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066元/年),根据上述规定,王朝阳主张按照北京市某某某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0元/年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按照王朝阳经常居住地即珠海市某某某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713元/年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核算,王朝阳的残疾赔偿金为285558元(以北京市某某某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0元/年计算20年,以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计算21%)。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王朝阳的其他各项损失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维持一审的认定。  根据上述分析,王朝阳的交通事故损失共计334005.83元(1.医疗费22195.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3.营养费1050元;4.护理费2550元;5.残疾赔偿金285558元;6.交通费48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8.误工费7342.1元;9.鉴定费2730元)。上述1-3项共计24845.73元,属交强险医疗费分项项目,由人民保险中山分公司在限额内向王朝阳赔付10000元(杨志伟、胡为国、车之恋公司在另案中按限额向伤者万玲赔付10000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分项的部分14845.73元,由彭勇军承担30%即4453.72元,因未超出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应由人民保险中山分公司直接承担;由胡为国、车之恋公司
连带承担70%即10392.01元。上述4-9项共计309160.1元,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余额为213790.12元(220000元-上述另案中已使用伤残赔偿额度6209.88元),由人民保险中山分公司向王朝阳赔付上述1/2限额余额即106895.06元,由杨志伟、胡为国、车之恋公司连带向王朝阳赔付上述1/2限额余额即106895.06元。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部分的95369.98元,由彭勇军承担30%即28611元,因未超出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应由人民保险中山分公司直接承担;由胡为国、车之恋公司连带承担70%即66758.98元。经核算,人民保险中山分公司应赔偿王朝阳交通事故损失139959.78元(10000元+106895.06元+4453.72元+28611元-10000元垫付款),杨志伟、胡为国、车之恋公司应连带赔偿王朝阳交通事故损失106895.06元,胡为国、车之恋公司应连带赔偿王朝阳交通事故损失77150.99元(10392.01元+66758.98元)。  综上所述,胡为国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朝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小鹏汽车回应退车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6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62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6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王朝阳交通事故损失139959.78元;  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62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胡为国、中山市车之恋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王朝阳交通事故损失77150.99元;  五、驳回王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65元(王朝阳已预交6165元),由王朝阳负担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2660元,由杨志伟、胡为国、中山市车之恋汽车美容有限公司负担2032元,由胡为国、中山市车之恋汽车美容有限公司负担14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79元(王朝阳已预交1614元,胡为国已预交29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484元,由胡为国、中山市车之恋汽车美容有限公司负担1130元,由胡为国负担2965元。经比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应向王朝阳支付诉讼费用3144元,杨志伟、胡为国、中山市车之恋汽车美容有限公司应向王朝阳支付诉讼费用2032元,胡为国、中山市车之恋汽车美容有限公司应向王朝阳支付诉讼费用2596元,该三笔诉讼费用在支付赔偿款时一并径付王朝阳,本院及一审法院均不作退费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57: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2018年9月5日9时30分,何小兵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T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驶入车之恋汽车服务中心过程,与彭勇军驾驶的粤T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发后粤T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失控,再撞旁边老祖宗石磨坊店铺(工作人员王朝阳、万玲)和停定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粤T某某某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粤T某某某某某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王朝阳、万玲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何小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彭勇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朝阳、万玲及停定车使用人(梁子莲、郑结仙、陈潮鑫)不承担事故责任。2.伤情及情况:王朝阳因伤共住院16天,诊断为“头部、背部、四肢多处二度烧伤40%"等。2019年4月2日广东邦德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证实王朝阳的伤残程度为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事故发生后,人民保险中山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该款项不在王朝阳诉求的医疗费中。张殿磊与胡为国于2018年9月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车之恋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9月18日由胡为国变更为张殿磊。3.车辆保险情况:粤T某某某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注册人为杨志伟,该车未投保交强险。粤T某某某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注册人为彭勇军,该车在人民保险中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投保人为彭勇军,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