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5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66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明升
【审理法官】赵明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郝康敏;徐远运
【当事人】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郝康敏徐远运
【当事人-个人】郝康敏徐远运
【当事人-公司】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
【代理律师/律所】陈清北京海润天睿(深圳)律师事务所;林彩梅北京海润天睿(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清北京海润天睿(深圳)律师事务所林彩梅北京海润天睿(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清林彩梅
【代理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
【被告】郝康敏;徐远运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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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向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即本案的原审被告徐远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而上诉人直至2021年11月29日才完成上诉费的缴纳。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元,由上诉人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1 00:23:32
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郝康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366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深圳市瑞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鹏基工业区厂房第618栋第一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95410M。
法定代表人:徐远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康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北京海润天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鹏汽车回应退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彩梅,北京海润天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远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康敏及原审被告徐远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向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即本案的原审被告徐远运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而上诉人直至2021年11月29日才完成上诉费的缴纳。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元,由上诉人广东瑞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浩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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