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峰等与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5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晓龙张永钢丁少芃 
【审理法官】李晓龙张永钢丁少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钱巧云;刘建峰;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钱巧云刘建峰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钱巧云刘建峰 
【当事人-公司】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钱巧云;刘建峰 
【被告】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侵权纠纷,认定京宝行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须以满足侵权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认定京宝行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须以满足侵权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为前提。本案中,涉案车辆存在多次违法情况系因驾驶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导致。作为驾驶员应当知道道路交通标识、标线的规定,并依法驾驶机动车,更应当注意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确保安全驾驶。所以涉案机动车的多次违法行为发生时,驾驶人不能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为由免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据此,京宝行公司工作人员未将车辆的违法情况通知钱巧云、刘建峰,不是钱巧云、刘建峰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钱巧云、刘建峰主张京宝行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将机动车所有人处的电话填写为京宝行公司的工作人员电话号码的行为,以及没有告知车辆违法信息的行为构成欺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钱巧云、刘建峰要求京宝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在一审程序中京宝行公司同意当庭向钱巧云、刘建峰表达歉意,并赔偿200元损失,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处理适当。  综上,钱巧云、刘建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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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钱巧云、刘建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59:29 
刘建峰等与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15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巧云。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峰(钱巧云之夫兼钱巧云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闵庄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巧云、刘建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宝行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钱巧云、刘建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确认京宝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2.要求京宝行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3.要求京宝行公司赔偿因其过错导致的钱巧云、刘建峰续保费用增高的损失1000元;4.要求法院改判钱巧云、刘建峰退还代办车辆登记手续费3000元,并双倍赔偿6000元。事实和理由:1.京宝行公司在公安交通管理局代办车辆登记时,故意错误登记车辆所有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2.京宝行公司的过错是导致钱巧云、刘建峰除第一次违章外其他各次
违章和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两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京宝行公司理应进行赔偿,但一审法院认定无因果关系,存在事实认定错误;3.京宝行公司在车管所代办登记行为时构成欺诈,在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内,钱巧云、刘建峰有权同时要求退还代办车辆登记费手续3000元并双倍赔偿6000元;4.本案侵权并非个别情况,其代理人当庭口头表示的“道歉”毫无诚意,但一审法院认定已经满足赔礼道歉的效果,属事实认定错误。
     京宝行公司辩称,不同意钱巧云、刘建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希望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钱巧云、刘建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京宝行公司承认过失错误,向我们赔礼道歉;2.京宝行公司支付我们违章2000元;3.京宝行公司承担因延误处理违章导致续保比例增高损失1000元;4.京宝行公司退还我们代办手续费3000元及2倍6000元;5.诉讼费由京宝行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钱巧云与刘建峰系夫妻关系,钱巧云系车牌号为×××宝马牌机动车的所有人。2017年11月18日,钱巧云与京宝行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购买了宝马牌小轿车一辆,并支付了综合服务费3000元,综合服务中包括委托京宝行公司代为办理
机动车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京宝行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机动车上述手续时,将递交给车管所的《使用原机动车号牌申请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中机动车所有人处的电话填写为京宝行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并未写明车主自己的电话号码。钱巧云、刘建峰主张,因为机动车所有人处的电话未填写其本人电话,导致其无法及时得知车辆违章情况,而导致同一类型违章频发及未及时处理违章,浪费了每年清零的驾驶员积分,导致其车辆保险费用增加,且钱巧云、刘建峰认为因购买车辆时与销售人员王少华闹了不愉快,办理上述手续的人正是王少华,故王少华收到短信后故意不告知其车辆违章信息,属于欺诈。京宝行对钱巧云、刘建峰的说法不认可,表示在机动车所有人处的电话填写为其工作人员电话是为了保护车主隐私,因为曾有车主进行过相关投诉。交通违章是车辆驾驶人造成的,违章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的方式了解,即便其公司有过失,也只应该承担2018年2月1日超速的违章赔偿责任。
     另查,自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涉案车辆违章10次,累计扣42分,累计2000元,上述及扣分,已由钱巧云、刘建峰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