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尧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7 
【案件字号】(2021)粤14民终18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琼黄伟玲孔宁清 
【审理法官】徐琼黄伟玲孔宁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尧华;陈伟新 
【当事人】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尧华陈伟新 
【当事人-个人】陈尧华陈伟新 
【当事人-公司】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余少彬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梁远强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郭龙军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少彬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梁远强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郭龙军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少彬梁远强郭龙军 
【代理律所】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陈尧华;陈伟新 
本院观点】上诉人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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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为708元,由上诉人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预交1416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70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3:12:55 
【二审上诉人诉称】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上诉人与陈尧华并无建立劳务关系的意思合意,不存在劳务关系。上诉人将上下灰料的工作交由陈伟新承揽,陈尧华参与下午上灰料完全是受陈伟新的指示,自始至终接受陈伟新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与上诉人并无管理和隶属关系,陈伟新才是事实上的雇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陈伟新赔偿陈尧华受伤损失209005.53元的50%即104502.76元,上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尧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4民终18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53R6KG0E,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葵下村塘梅村民小组长山岗斋庵。
     法定代表人:陈金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彬,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尧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强,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军,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新。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尧华、陈伟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3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上诉人与陈尧华并无建立劳务关系的意思合意,不存在劳务关系。上诉人将上下灰料的工作交由陈伟新承揽,陈尧华参与下午上灰料完全是受陈伟新的指示,自始至终接受陈伟新
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与上诉人并无管理和隶属关系,陈伟新才是事实上的雇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陈伟新赔偿陈尧华受伤损失209005.53元的50%即104502.76元,上诉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以已与陈尧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为708元,由上诉人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广东宏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预交1416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70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徐 琼
审 判 员 黄伟玲
审 判 员 孔宁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宜洪
书 记 员 李丹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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