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蓄电池是一个重要的零部件。那么应该怎么给蓄电池充电放电呢?
蓄电池充放电记录事项,当对新蓄电池进行充放电循环,以及试验蓄电池的工作能力时,需要按一定的规范进行放电,以检验蓄电池的容量是否合乎于额定容量。电动巡逻车蓄电池的放电是用蓄电池额定容量1/20的电流放电至每单格电池电压为1.75V为止。在开始放电后每2h应测量一次电压,到电压降到1.8V后因电压降低较快,应15~20min测量一次电压,到电压降到1.75V时,应立即停止放电,否则电压会急剧下降到“0”以至烧坏极板,并造成下次充电困难。
具体的放电方法很多,例如:用灯炮放电;用可变阻放电;用电解液放电以及用电压较低的蓄电池放电等方法,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在放电的线路中,都必须串联入电流;并联上电压表,以便及时观测电压值不失时机地停止放电。
检查方法一般有两种:
(1)用密度计测量电解液的相对密度。蓄电池充电后电液相对密度增加,放电后相对密度减小,因此,根据相对密度大小即可判断蓄电池是否需要充电。实验证明,相对密度每减少0.01,相当于蓄电池放电2%,所以,根据相对密度即可粗略估算放电程度,应该注意,强电流放电或刚刚加入蒸饮水后,由于电解液混合不均,不应立即测量电流和相对密度。 用高率放电计测量单格电池的电压高率放电计又称放电叉,测量时应将两叉尖紧压在单格电池正、负极柱上,历时5s,单格电池电压应在1.5 V以上并保持稳定不变。
定期充放电也叫核对性充放电,就是对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经过一定时间要使其极板的物质进行一次较大的充放电反应,以检查蓄电池容量,并可以发现老化电池,及时维护处理,以保证电池的正常运行,定期充放电一般是一年不少于一次。
放电前,应提前对电池组做均充,以使电池组达到满充电状态,一般以2.35V/单体充电12小时,静置12-24h。
记录电动巡逻车电池组浮充总电压、单体浮充电压、负载电流、环境温度以及整流器(或开关电源)的其它设置参数,同时检查所有的螺钉是否处于拧紧状态。
结合/交换局的实际情况,断开电池组和开关电源之间的连接,确认假负载处于空载状态后,把假负载正确连接到电池组正负极上,15分钟后记录电池的开路电压。 汽车蓄电池
根据情况需要,确定电池组的放电倍率,一般以3小时率或10小时率放电(3小时率放电电流为0.25C10,10小时率放电电流为0.10C10),在假负载上选择相匹配的负载档,对电池组进行放电。
在放电过程中,考虑到假负载上的电流表显示准确度不够,需用钳形电流表对放电电流进行检测,根据钳形表的实际显示,对假负载进行调整,使电池组放电电流到要求的放电电流,等放电5分钟左右,开始记录电池组的总电压、单体电压、放电电流、环境温度以及连接条的温度等。
若是选择10小时率放电,应每1小时(3小时率放电,则每30分钟)测量一次电池的放电总压、单体电压、放电电流等:在放电的后期应提高测量的频率,10小时率是在9小时后每30分钟测量一次;3小时率是在2小时后每15分钟测量一次。放电过程中,同时应重点监控环境温度、电池单体和连接条的温度,有没有出现异常情况,同时电池组中放电电压最低的单体电池。
对于新安装的电池组,放电结束条件是电池组放出容量达到额定容量要求或电池组中有一个单体达到1.80V,而对于已经在线使用的电池组是以总压达到43.2V(48V电池系统)为放电结束。
对于放电过程中的情况,如在到放电终止时,电池组放出的容量经核算没有达到所规定的额定容量,电动巡逻车电池组的出厂容量可能存在问题,应及时联系相关厂家前来处理。
放电结束,先让假负载空载,接着再断开电池组与假负载的连接,把电池与开关电源连接上,此时应注意已经放过电的电池组与整流器之间的压差较大,连接时可能会出打火现象,最好是先调低开关电源的浮充电压值,使开关电源的浮充电压值尽量接近电池组的开路电压,以减小火花。
本文转载于:gw.greenwheel/2013/3023.html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