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14
∙【字 号】甘府函〔2014〕166号
∙【施行日期】2014.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集中整治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拼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府函〔2014〕16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
警方查改装车聚会 《甘孜州集中整治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拼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改装拼装大中型货运车专项行动的公告
2.甘孜州大中型货运车主限期拆卸违法改拼装部分承诺书
3.甘孜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非法改、拼装机动车责令限期整改告知书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4日
甘孜州集中整治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拼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解决我州违法改拼装货运车上路行驶问题,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深化和推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目标任务,甘孜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州开展集中整治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拼装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全州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确保稳定、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专项整治违法拼装、改装大中型货运车上路问题,实现营运车辆车型合格和道路交通运输秩序规范有序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全州集中整治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拼装专项行动由甘孜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牵头、指导、督促。各县人民政府是“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是直接责任人,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司法、财政等部门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州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督促指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0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分赴有车单位、村组、车主家庭和建设工地、矿山、寺庙等重点地区,全面细致掌握违法改拼装大中型货运车数量、车型、区域分布、合资购买人、资金渠道、营运范围、实际车主和驾驶人的姓名、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改装拼装大中型货运车专项行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详见附件1),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将“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印成藏汉双语宣传资料,通过召开乡镇村民大会和走村入户等方式,发放到机动车主手中,张贴在各交通要道、村组和机关单位,广泛宣传违法改拼装车辆营运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大力宣传政府依法管理的决心,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达到舆论导向鲜明正确的目标。
(三)自行拆卸阶段(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8月31日)。各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交通、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与违法改拼装大中型货运车车主签订《甘孜州大中型货运车主限期拆卸违法改拼装部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详见附件2)、发放《甘孜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非法改、拼装机动车责令限期整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详见附件3)。属于或挂靠货运企业以及有营运资格证的违法改拼装大中型货运车辆“承诺书”签订工作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余车辆签订任务由公安部门负责;“告知书”发放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签订、发放后,由车主及驾驶员按照《信息和工业化部产品目录公告》规定的技术参数进行自行撤除、整改。
(四)严管严查阶段(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各县和州级相关部门重拳出击,加大对非法拼装改装大中型货运车的整治力度,公安部门要强化路面管控,开展区域合作,实施联勤联动,加强路检路查,在重要路口以及县城出入口设置多警种联合执勤卡点,州上视情况抽派特警和武警力量协助。武警、特警、交警、刑警、经侦和辖区派出所民警通力合作、严管严查,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实施顶格处罚,形成强大震慑态势。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超限治理站点的作用,严查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加强货运车辆运政管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交通运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汽车修理行业的监管,对非法改拼装机动车辆的修理厂点依法整治取缔。
(五)查漏补缺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查漏补缺、增添措施,认真比对摸排阶段登记造册的违法改拼装车辆基础数据,核查没有拆卸、切割的货运车辆,强制扣留车辆,并予以顶格处罚。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运输秩序管理和道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管理,防止反复反弹。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便民服务。一是由州质监部门负责协调,推动辖区已有的安检机构尽快取得安
检资质,同时按照车辆检验社会化规定,合理规划、布建一批安检机构,切实解决众检车路途远、检验难的问题。二是由交通运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结合辖区实际,在泸定、道孚、理塘等县设立违法改拼装切割、拆除站点,从技术人员、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保障站点的建设和运行;同时要认真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方便车主就近快捷拆卸、切割违法改拼装部分,提高货运车拆卸、切割效率。
(二)明确处理方式。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彰显法制的公平、公正,全州违法改拼装货运车全部纳入此次整治范围。其中,2014年内到期审验的车辆,予以审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到期审验的车辆,须将违法改拼装部分拆除后才能审验。2015年8月31日后到期审验的车辆在2015年8月31日前需自行拆除违法改拼装部分,2015年9月1日起路面查缉力量将对存在违法改拼装的大中型货运车进行顶格处罚,并就近强制拆除违法改拼装部分。
(三)明确整治范围。此次整治的重点为:违法安装假轴、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未按规定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及驾驶室侧面喷涂,加装灯具、违法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的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变车辆总成部件的大
中型货运车、违法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承载限值的大中型货运车。各县拆卸、切割标准一律按照《信息和工业化部产品目录公告》规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整改。
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改变货厢结构,如将普通货车改为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或仓栅式货车改为普通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擅自改变车辆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公告》允许范围外的发动机型号、擅自更换变速箱、前桥、后桥;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符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行驶之间的改变)。对于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加装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货车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加固大梁、增加钢板厚度、增加钢板片数;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更换轮胎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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