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的轻便摩托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30
【字 号】泸市府办函[2007]234号
【施行日期】2007.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的轻便摩托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7〕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的轻便摩托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电动、燃油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的轻便摩托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警方查改装车聚会(市公安局)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规范电动、燃油三轮车、禁止上路行驶的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车”)的销售环节及教育管理,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07年12月10日-2008年1月20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0天的“
三车”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为依据,对“三车”进行依法管理、综合治理。整治工作务求实效,做到标本兼治。
  二、整治重点及区域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有:
  (一)加装了燃油助力装置或者电瓶驱动装置的三轮车;
  (二)禁止上路行驶的轻便摩托车;
  (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
  (四)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轮车。
  此次整治重点的区域: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区,其余各县城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整治。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
  宣传动员阶段为2007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工作安排有:
  1.召开整治工作预备会,部署整治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对下一步开展的专项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人员、装备保证,保障下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电动燃油三轮车的通告》(泸市府布〔2006〕2号),营造浓厚的宣传教育舆论氛围。
  (1)公安部门要在各交警、巡警执勤点及派出所设置宣传展板、散发宣传资料、播放录音广播;
  (2)工商部门要对各相关经营单位、商店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告知相关经营单位、商店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燃油三轮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3)交通运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要将“三车”以及非法客、货运输的现象纳入工作监管范围,加强对相关人员法制、安全教育;
  (4)城管部门要在本职工作基础上,对占道经营“三车”的业主进行多角度的宣传、规劝,形成整治合力。
  (二)集中整治阶段
  集中整治阶段为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月20日,工作安排有:
  1.在2007年12月20日前,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三轮车、摩托车经销网点的排查,全面清理整顿我市的电动、燃油三轮车销售市场,严格审查各商家的经营项目。严禁销售不符
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轻便摩托车。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达到销售目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
  2.由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城管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以“三车”违法上路行驶、违规运营及违规销售经营点为重点,加强对“三车”的巡逻检查和查纠处罚。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对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的检查。对“三车”违法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三车”违法上路行驶造成事故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三轮车违反规定入城或进入其他禁行区域的,依法实施顶格处罚;
  4.交通运管部门在高坝、茜草等电动、燃油三轮车数量较多的区域要加强巡查,凡利用电动、燃油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取缔。
  5.城管部门要组织对占道经营的三轮车和摩托车的经销店依法进行处罚,充分营造声势,
形成整治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围绕经营销售和交通管理两大环节,全面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工作。在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严肃处理。同时应不断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不符合规定的“三车”的巨大危害,从而配合整治工作的开展。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发社会矛盾。
  (二)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将此次专项整治好的经验和举措逐步落实到今后的日常管理中,确保管理力度不减。
  (三)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统筹安排、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积极投入人力、物力,提高管理效能,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三车”的销售,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畅通、有序、高效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