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2.25
∙【字 号】赣交运安字[2009]9号
∙【施行日期】200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赣交运安字〔2009〕9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安局、建设局,南昌市市政公用局、宜春市城管局:
为维护全省出租汽车市场正常秩序,打击“黑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和人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文件要求,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2月26日至5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打击“黑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出租车经营环境,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人民众合法
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市场秩序、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广大人民众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公安、交通、建设(城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集中整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着力构建广大人民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二)重点查处“黑车”。 查处非法运营的“黑车”、伪造运营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其他车辆等非法经营的行为。
(三)重点治理主要区域。重点治理主要线路、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间非法运营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2月23日开始,到5月25日结束,分为宣传发动、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月23日至2月28日)。由各地出租车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联合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和指导。围绕重点区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实施集中治理做好准备。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的意义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引导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运营车辆。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3月1日至5月10日)。各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等方式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相结合、交叉检查与联动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有组织的非法经营出租汽车团伙。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5月11日至5月25日)。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着力研究建立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的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防止非法经营行为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值我省机构改革实施阶段,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坚决消除管理松懈、相互推诿等现象。各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要按现有划定的职责认真履行管理责任,要履行好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的职能,各地区成立由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牵头,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参与的整治领导协调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打击力度到位。
各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要深入出租汽车经营场所,摸清本地区非法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和规律,摸准非法经营车辆的活动范围和经营线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工作沟通,及时互通信息,密切工作配合,切实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惩处非法经营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掌握出租汽车市场动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涉黑非法经营团伙,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对从事非法运营的黑恶势力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城市公交主管部门对众有出行需求,但现有班线和运力不足的,要及时组织开班、增加运力,切实解决众的安全出行问题。
(二)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在整治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行政,坚决杜绝乱、乱扣车等行为发生。执法中,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黑车”司机的教育,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要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筹安排,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处理,文明执法,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的治理力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异地出
租车驻点运营等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报废车辆、、辆以及无证照、伪造证照车辆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活动。坚决实现“四个一批”,即抓获一批垄断地下营运黑市场的黑恶分子,处理一批从事非法经营的违法人员,收缴一批非法经营的黑车辆,端掉一批制贩手续的黑窝点。
(三)加强众监督。各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鼓励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治理活动,开展一场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人民战争。对众举报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受理、核实、查处和反馈,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从重从快查处。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举报非法经营车辆,协助查处“黑车”案件。各地要注意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警方查改装车聚会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讲清政策界限,讲明从事“黑车”非法营运的危害,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众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要引导出租汽车广大从业人员文明驾驶、安全
驾驶,以实际行动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要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动态,曝光非法经营行为、宣传非法经营的危害,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政府主导、行业监管、舆论监督的治理机制,通过打击非法经营车辆,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环境,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对重点打击的非法经营区域和非法经营团伙,要邀请新闻部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表明政府打击非法经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实际问题的决心,以进一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专项治理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情况,研究应对措施。建立例会制度,及时分析形势、部署工作,注重掌握社会上对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收集,及时化解相关矛盾,避免发生体性突发事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果断处置,坚决杜绝事态蔓延。
(六)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建设(城管)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力度,常抓不懈。对非法经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严厉打击,避免非法经营行为形成规模,防止死灰复燃。
各地在治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研究,分析非法经营行为产生的根源和规律,根据本地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际,因地制宜地抓好本地区的长期治理工作。坚持疏堵结合,通过不断增开公交车辆、延长公交线路开行时间、增加公交班次等方式,方便广大众出行,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要及时总结部门联合执法的好经验,建立良好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尽快建立起长效的、全方位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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