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公布日期】2014.09.10
∙【文 号】国机采[2014]16号
∙【施行日期】2014.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14〕1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要求,满足中央单位车辆租赁(含包车服务)需求,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4-2015年度车辆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并确定了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执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汽车租赁报价 一、试行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可按本通知规定试行车辆租赁服务采购。
二、定点采购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车辆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附件1)资格有效期自合同生效起至2015年7月31日。
(二)定点供应商。本次车辆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分为三类:汽车租赁企业(京内)33家、汽车租赁企业(京外)9家、包车服务企业(京内)9家。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各采购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车辆租赁定点”专栏进入“中央政府采购车辆租赁系统”网页查询及检索定点供应商信息。如车辆租赁定点采购政策等有关情况发布,也将通过此网页予以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采购单位在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前,应明确采购预算及其经费来源,并按《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需求表》或网页格式要求填写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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