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汽产[1996] 090号1996年6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汽车工业产业政策》,鼓励汽车工业企业进一步提高汽车质量保证能力,逐步实现汽车出厂质量保证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汽车工业企业对新车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检测的质量保证检测线(以下简称检测线)。
第三条机械工业部负责对汽车工业企业的检测线认可并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汽车工业企业必须对出厂新车的质量、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负责,经机械工业部认可的检测线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果可作为国家有关车辆管理部门确认出厂新车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的依据。
第二章检测线的基本要求
汽车检测线第五条在机械工业部认可的检测范围内,必须保证随时能对汽车工业企业出厂新车的有关项目进行检测,并提供公正科学的数据和结果。
第六条检测线应依据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对出厂新车进行质量检测,以确保出厂新车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检测线终端必须建立微机处理的控制及存储系统。检测的法规性数据至少存盘三年备查,检测的数据和结果的统计及档案格式由机械工业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检测线的基本条件
(一)检测线的检测项目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见附件1:《检测线检测项目和仪表设备精度要求》)
(二)检测线的检测能力必须与生产批量相适应,检测的数据和结果必须按规定格式自动采集和显示打印。其数据和结果盖章(章上刻有认可证书编号)后与出厂合格证一起作为新车出厂的档案供有关部门查阅。
(三)检测线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负责人及检验员。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检验员需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检测线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有使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的各种规章制
度,以确保检测线的正常运行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可靠。
(五)检测线必须制定细致的操作规程和检测实施细则,以严格指导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检测线所有的仪器和设备包括为其配备的自校工具均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并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所用仪器设备实施标志管理。检定单位必须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与机械工业部授权的汽车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部门。
(七)检测线进出口应畅通,布局合理,检测间宽敞、明亮、通风、换气、照明设备、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消防设施齐全。
第三章检测线的认可、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已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检测线可向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交认可申请书,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一式二份。认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第十条技术文件和资料初审合格后,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组织人员按本办法第二章中有关条件进行考核评审,考核合格的予以批准认可。并颁发检测线认可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期满经复查后重新核发证书,方可继续履行职能。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检测线提供的检测数据和结果准确可靠,检测线配备的仪器和设备除每月定期自检外,还必须接受机械工业部指定的汽车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部门的计量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检测线的工作计划应纳入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检测线的仪器和设备的改造计划所需费用应纳入所在单位的技术改造计划。
第十三条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负责对检测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收回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检测线检测项目和仪器设备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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