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於2009年10月13日颁布施行。同时颁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5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的许可程序、技术条件要求和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
5个规范性文件中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以下称“技术条件”),是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认证现场评审的重要依据。经过几年的认证评审实践,发现“技术条件”中附件3《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车线要求》(以下称“检车线要求”)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1、对“车型要求”作用的理解与疑问
检车线是安检机构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的流水方式作业线。
由于机动车辆多品种多规格的特点,在实际检验操作时,一条检车线并不能完全适应所有车型机动车的检验须要。换言之,一条检车线只能满足机动车部分车型检验需求。因此,“检车线要求”规定了“车型代号”列与“检车线要求”列之间的对应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它等同为一个车型标准。
在现场评审时,评审员要依据“检车线要求”、安检机构技术条件(包括:停车场、场地车辆行驶通道、检验车间厂房布局、车间出入口引车道直线长度和转弯半径、检测车间工位布局、线内检测设备配置、线外检测仪器的种类、试验车道和驻车坡道的规模…等)等因素,确认机构的可检车型范围,并将 “检验范围”推荐性意见上报省级质检主管机关有关部门核准。
利用“检车线要求”来核定“检验范围”存在的疑问是:
(1)“代号”与“车型说明”沿用,取消了代号对应的其他车型涵盖关系。使得“车型说明”中车型集合有交叉现象的情况,核定“检验范围”时,具体把握原则可能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例如:
B1和A3在城市公汽方面有交集,却又分为两种规模的检车线,容易引起“检验范围”核定时的界定错误;
(2)没有申明“代号”对应车型检验时,对停车场地、道路设施(试验车道、驻车坡道)、进出引车道长度及相接转弯半径、车间内检验通道长度、检验工位布局合理性等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同一机构,评审人员间的核定结论时有相佐;
(3)“检验范围”只记载在资格许可证书中,由于其内容与公安车辆管理规范有实质不同,不利于此项内容监管工作的自动化手段施行。
“检车线要求”大体上属于等效采用公安部91号令(下称“91号令”;升级版为“123号令”)中的附件1,只是将第2列增改为“检车线要求”列,并将最后一列由“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改为“应当具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列。从技术层面上看,“91号令”附件1对象属性是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能力;“检车线要求”的对象属性是针对检车线检验不同车型的能力。虽然二者用途大相径庭,但是两个表格的框架结构、车型及代号体例顺序、技术性内容描述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与等效采用在概念上十分接近。
正是由于对象属性的不同,才导致了上述疑问的发生。下面分几个方面阐述问题的来源和区分的关键点。希望资格许可现场评审从业人员给与雅正。
2、重温三张表格
表1 公安部91号令 附件1
准驾车型 | 代号 | 准驾的车辆 | 准予驾驶的其他 准驾车型 |
大型客车 | A1 | 大型载客汽车 | A3、B1、B2、C1、C2、C3、C4、M |
牵引车 | A2 |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 B1、B2、C1、C2、C3、C4、M |
城市公交车 | A3 |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 C1、C2、C3、C4 |
中型客车 | B1 |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 C1、C2、C3、C4、M |
大型货车 | B2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 |
小型汽车 | C1 |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 C2、C3、C4 |
小型自动挡汽车 | C2 |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 |
低速载货汽车 | C3 | 低速载货汽车 | C4 |
三轮汽车 | C4 | 三轮汽车 | |
普通三轮摩托车 | D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 E、F |
普通二轮摩托车 | E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 | F |
轻便摩托车 | F |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M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无轨电车 | N | 无轨电车 | |
有轨电车 | P | 有轨电车 | |
表2 公安部123号令 附件1
准驾车型 | 代号 | 准驾的车辆 | 准予驾驶的其他 准驾车型 |
大型客车 | A1 | 大型载客汽车 | A3、B1、B2、C1、C2、C3、C4、M |
牵引车 | A2 |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 B1、B2、C1、C2、C3、C4、M |
城市公交车 | A3 |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 C1、C2、C3、C4 |
中型客车 | B1 |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 C1、C2、C3、C4、M |
大型货车 | B2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 |
小型汽车 | C1 |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 C2、C3、C4 |
小型自动挡汽车 | C2 |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 |
低速载货汽车 | C3 | 低速载货汽车 | C4 |
三轮汽车 | C4 | 三轮汽车 | |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 C5 |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 |
普通三轮摩托车 | D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 E、F |
普通二轮摩托车 | E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 | F |
轻便摩托车 | F |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M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无轨电车 | N | 无轨电车 | |
有轨电车 | P | 有轨电车 | |
表3 国家质检总局121号令 附件3
准驾车型 | 检车线要求 | 代号 | 准驾的车辆 | 应当具备的检测仪器设备(不适用检车线时) |
大型客车 | 大型车辆检车线 | A1 | 大型载客汽车 | 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可采用路试 |
牵引车 | A2 |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 可采用路试 | |
城市公交车 | A3 |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 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可采用路试 | |
大型货车 | B2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 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可采用路试 | |
中型客车 | 小型车辆检测线 | B1 |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 |
小型汽车 | C1 |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 ||
小型自动挡汽车 | C2 |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 ||
低速载货汽车 | C3 | 低速载货汽车 | ||
三轮汽车 | 三轮汽车检车线 | C4 | 三轮汽车 | |
普通三轮摩托车 | 三轮摩托车检车线 | 汽车检测线 D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 |
普通二轮摩托车 | 两轮摩托车检车线 | E |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 | |
轻便摩托车 | F |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M | 轮式自行机械车 | 可采用路试 | |
无轨电车 | N | 无轨电车 | 可采用路试 | |
(4)三张表格主要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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