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行业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准确、高效”原则,构建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服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规范检验流程
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指导规范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将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规范业务开展
1.指导检验机构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
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
2.严格落实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的工作要求,通过国家机动车环检监管平台开展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
3.排放检验时发现有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用其他车辆代替检验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破坏机动车OBD的,应立即停止机动车排放检验,不予出具检验报告,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4.检验机构对排放检验超标车辆,应在授权签字人签发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将不合格报告交由专人单独保管,并及时告知车主或经办人车辆所有不合格项目,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签收报告,书面告知其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修理。检验机构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参与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气超标车强制维护维修的维修企业实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制。
5.指导检验机构做好台账管理。每年将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机动车检测车型及数量等检测业
务开展情况、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投诉和异议处理情况等梳理成册。
规范检验全过程监控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以下简称《规范》)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检验机构于20XX年10月1日前进一步完善检验现场全过程视频监控,确保视频监控无盲区。
汽车检测线1.配置完善视频监控设备,摄像机选用高清网络摄像机。检验全过程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检验监控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能实现环境监管平台远程调阅。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时间按现行柴油车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执行。2.完善全过程视频监控。检验机构每条检测线应安装高清网络摄像机,同时保障检测线工作环境光线充足。外观检验、OBD检查及检测线控制室应安装高清网络摄像机,采集上传外观检验、OBD检查过程、检测设备控制软件操作的视频。检测线前方摄像机能够拍摄车头及(左/右侧)车身全景,能清晰拍摄驾驶员(检验员)正面画面、车辆号牌;后方摄像机能够拍摄车辆尾部排气装置及(左/右侧)车身全景,并能清晰拍摄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
管的画面及后号牌。其中,柴油车检测线还应在车身中部两侧位置分别设置高清网络摄像机或配置伴随式移动高清网络摄像机。检验员不得遮挡摄像机对操作过程的拍摄,保证能上传清晰的检验员操作视频。前后摄像头应尽可能呈对角线布置,监控视线应能覆盖检测车辆的四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设备间安装监控设备,采集检验过程中气体分析仪或烟度计变化的视频。
3.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喷涂齐全醒目,颜与地面及周边环境有明显反差,确保在检验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中及录像中清晰可见。外检区、待检区与检测区等不同功能区域应施划明显标识,待检车辆与在检车辆应保持合理间距,确保待检车辆不遮挡摄像机对在检车辆操作过程的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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