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9)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①
(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1999年2月13日发布(保监会[1999]27号),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原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离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崩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庇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其次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遇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赋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巧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须要维修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该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斗、军事矛盾、、扣押、罚没;
(二)比赛、测试、进厂维修;
(三)驾驶员饮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保险条款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商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走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有意行为;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伤害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因为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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