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
车、摩托车、拖沓机、各类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别离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补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蒙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办法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补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利用保险车辆进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蒙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置。
第二章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蒙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利用,致使损失扩大部份。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不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信和其他各类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机动车保险条款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补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按照新车购买价肯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肯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肯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份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补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补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志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补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
办理批改。
第三章补偿处置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可能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查验,肯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不然,保险人有权从头核定或拒绝补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全数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补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那时的实际值计算补偿。
(二)部份损失以保险价值肯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补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补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补偿以不
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若是保险车辆按全数损失计算补偿或部份损失一次补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补偿限额内核定补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许诺或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有权从头核定或拒绝补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补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补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再也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