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条款第九条
第九条:保险责任的限制
1. 本保险不承担下列损失
(1)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损伤或者因其他原因已经不能使用的部件、设备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车辆或其使用人员违法、违章行为引起的所有损失;
机动车保险条款
(3)因被保险人或其使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4)因被保险人或其使用人员运送易腐、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物品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车辆因地震、暴风雪、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事件引起的损失;
(6)被保险车辆在没有按照安全规定使用、维护和保管以及未经本公司批准的改装、维修和检修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7)上述条款中未列明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
2. 本保险赔偿限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准。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扣除金额进行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