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带来财产损失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法从事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车主与保险人订立,受保险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行驶的机动车辆。机动车保险条款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与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利害关系的除车主、驾驶人及乘车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人按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车主追偿。
第三章 免 赔 除 外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第三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不具备有效驾驶证或者超过驾驶证的有效期限。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处于酒、醉、、无证驾驶或者疲劳驾驶状态。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或缺陷而强行行驶。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
(五)在保险期间,车主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年检。
(六)损失属于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
第四章 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费根据车型、车龄、驾驶人驾驶记录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为12个月。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100万人民币。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同一事故的第三者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六章 保险理赔
第十四条 第三者受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指定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
支付相应赔偿金。
第十五条 保险人接到理赔申请后,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
第七章 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协商确认仲裁解决。
第九章 保险人的附加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可根据车主的需求,为被保险机动车附加额外的保险责任,额外责任的具体内容和保险金额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附加责任项下的赔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适用和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