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单(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是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提供的一种财产保险。本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时的财产损失,也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接下来,我们会对保险单涉及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说。
一、基本条款
1.保险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期间,对本保险单所载明的机动车发生的以下损失负责赔偿
1.由于车辆被盗窃、抢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由于车辆发生碰撞、倾覆、自燃、爆炸或意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第三者依法因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而蒙受人身或财产损失,需要依法赔偿,本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负责赔偿。 以上责任的限额以保险单上约定的为准。
2.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保险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约定为准。
3.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为本保险单所载明的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4.保险费
机动车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具体数额以本保险单上的保险费用为准。如果未及时交纳保险费而导致保险单自动终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附加条款
1.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还可以选择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本附加条款规定本公司对第三者依法因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而蒙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纯财产损失20万元或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合计60万元,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在保险单上约定的为准。
2.车上人员险
被保险人还可以选择购买车上人员险。本附加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乘客依法因车辆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责任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在保险单上约定的为准。
三、保险赔偿
1.赔偿申请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及时向本公司申请赔偿,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4.保险单;
5.有效的行驶证、及相关单证;
6.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7.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2.赔偿限额
本公司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上约定的为准。
3.计算赔偿金额
本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将按照事故发生时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及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如发生被保险人的过错,本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折扣赔偿金。被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险解释
本保险单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有。对于本保险单中涉及的条款和解释,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不一致,应以后者为准。
以上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主要条款。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认真阅读保险单,理解保险条款,遵守相关规定,提高风险意识,防范风险,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