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交强险保险条款
    人保交强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车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本公司对本保单描述的车辆,承保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投保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车辆的种类、用途、车龄、所有权、行驶区域等因素,识别车辆风险,确定保险费。机动车保险条款
    第四条 本条款中的特殊约定,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责任仅涵盖交通事故责任,即车辆在道路行驶中,因被保险人、驾驶人或车辆本身的原因,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车辆所有人、非机动车所有人负事故赔偿责任,其他责任人免责。
    第七条 本保险中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两种,责任限额以每次事故为基础计算,累计责任限额以所有赔偿责任综合计算。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的具体数额以被保险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为准。
    第三章 免责条款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或吊销,或驾驶人未取得临时驾驶证的。
    2.被保险车辆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的。
    3.被保险车辆被鉴定为交通事故后不能继续行驶的。
    4.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方式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的。
    5.被保险车辆被变造、私自改装或改变车辆外形的。
    6.被保险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登记证或行驶证等与本保单不符的。
    7.被保险车辆的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与本保单不符的。
    8.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
    第九条 车辆借用、租用或者相关部门转交使用的,意外事故由车辆实际使用人、借用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非保险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因盗抢被保险车辆或交通事故造成的纯财产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理赔条款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本公司报案,并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一下证明文件:
    1.本保单原件、正面故障斑驳的事实认定书原件或者现场勘查报告原件。
    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完整有效的车辆相关证件。
    3.交通事故引起人身伤害的,应当提供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及发票、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发生人身伤害的,应当提供住院、医疗的证明,纠纷调解协议或者排除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书。
    4.交通事故引起财产损失的,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明细、购、拍照、清单或评估单等。
    第十二条 本公司在受理理赔报案之日起15日内,对企事业单位、个人赔偿事宜已做出确认决定;对应急处理的划算定损、补足理赔要件和依法需要查询的事宜已经开始着手。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受理理赔的异议,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根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保事故的事实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