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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