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机动车保险条款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
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