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那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平安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当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险保险责任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
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以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区别: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负责赔偿。〔在保额方面,交强险的保额只有60000元,而商业三者险的保额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费、整容费、营养费。

区别:垫付与追偿〔?交安法?75条对抢救费用有规定〕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进展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交通事故的。
〔在商业三者险中以上四种情况属于责任免除围〕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区别:责任免除第十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成心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该情况商业三者险未列明。在?交安法?76条对该类事故的责任有规定〕〔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丧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