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员法院“会议纪要”第八条明确规定:车损险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应当依照《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无效;重庆、浙江一些法院也认为此条款无效。但是市场排名前几位的财产保险公司车损险的保险条款普遍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法院、社会媒体,就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效力问题存在广泛争议,并产生了大量诉讼案件,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增加保险公司、投保人成本,而且给消费者造成理赔难的错觉,加上媒体舆论“围剿”,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声誉。因此,理清本条款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车损险按
责任比例赔付不属于霸王条款,
也不是《保险法》上的无效条款,
不能轻易否定。
一、“按责赔付”为什么不是
无效条款
(一)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
神
一是符合《保险法》损失补偿
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法》
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世界范围内
保险经营总结出来的基础内容。
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投
保人或受益人不能通过损失赔偿
而获利。当被保险人因第三者对
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发生损失时,由肇事方(第三者)
或为其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
险公司予以赔偿,而被保险人所
投保的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这
正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如果不坚持按责任比例赔付,发
生保险事故后,无责方先要求第
三者予以赔偿,然后再到保险公
司索赔,一次事故获得了两次赔
偿、双倍赔偿,领取了高于自身损
失的保险赔偿金,通过保险事故
获取高额收益,这严重损害了《保
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坚持
按责任比例赔付,既有利于保险
人守信用、重合同,确保被保险人
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又有利于
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从中牟
利,获得额外利益。
二是符合《保险法》第六十条
精神。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
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
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条赋予保险公司的是权利,即在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者请求赔偿,而并未限定保险公司负有必须先行承担超过约定比例的保险赔偿责任的义务。代位追偿权的规定也是指可以先行赔付,而不是必须先行赔付。故本条不能作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先行承担超过约定比例的保险赔偿责任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判决“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无效的依据。而且《保险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进一步说明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的效力,《保险法》是给予肯定的。
(二)符合《民法通则》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要求第三者如有过错,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是民法、合同法的共同原则。从基本理念来说,“车损险按责任比例赔付条款”,并没有违反民法、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我们不能说,按责赔付条款是无效的、错误的。车损险中关于赔偿责任比例的约定,是以第三者承担了其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为前提的,即第三者赔偿了被保险人相应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要承担被保险人应负责任部分的损失。该条款很好地贯彻了民法、合同法按照过
错责任来分担经济损失的原则,
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即使有的法
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其实
并未彻底否定按责赔付条款所遵
循的民法基本原则,保险公司也
只是代替第三者暂时赔偿被保险
人,并同时获得向第三者追偿的
权利。所以,从本质上来说,保险
合同条款本身并没有问题,而是
由于我国目前商业三者险市场投
保率较低,且代位求偿权缺乏明
确有效的实施机制造成的。
(三)符合《道交法》立法目
的,且可防止道德风险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
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
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
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道
交法》明确规定了按照各自的过
错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按照此规
定以及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
中,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具有保
险利益,事故发生时另一方的过
错不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因
此保险公司只承担投保人的责任
不应有任何疑问,其余责任应由
另一过错方承担。而且目前信用
体系尚不健全,如果车损险不按
责任比例赔付,即只要发生车损
险,保险公司就进行全额赔付,意
味着因违法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
事故而产生的损失也能得到保险
公司的赔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无需承担责
任,这显然是对违法违章行为的
一种纵容和鼓励,不利于维护道
路交通秩序,不利于预防和减少
交通事故,不但违背了《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而且可能产
生道德风险。有些车主为了获得
可能多的赔偿,往往会知法犯法,
甚至部分无责车主在事故发生
后,会放任有责方逃之夭夭,导致
保险公司没有办法追偿,令保险
公司蒙受损失。
(四)并没有实质损害消费
者的利益
“按责任比例赔付”并不是不
赔,只是赔偿的主体、路径不一
样,不是由投保人的保险公司赔
付,而是由过错者(肇事者)赔付,
因此并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依
据我国目前的车辆保险体系,车
主应该拥有三张保单:交强险、商
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
者险)和机动车辆损失险(简称
“车损险”),三者险和车损险是相
互对应、互为补充的赔偿条款。
三责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
投保了三责险后,一旦发生交通
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
方提供赔偿。车损险为被保险车
辆提供保障,一旦出险,车主就会
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但采
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车损险保
险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依据被
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
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对每一位拥有三者险和车
损险的投保者而言,对方的三者
险和自己的车损险,构成了对保
险车辆损失的完全赔偿。车损险之所以对事故按责任比例赔付,正是以肇事车辆的三者险赔偿剩余损失为前提的,即使无责,全部损失也将由肇事者赔偿,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因此不必赔偿。可见,“按责任比例赔付”并非不赔,而是由责任方及责任方保险公司赔偿。
各个保险险种,在一定数额、一定范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或按责任比例赔付,是保险公司根据控制风险的能力、程度以及对费率的厘定做出的测算,赔付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险种的供求关系、市场价格、道德风险、出险率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等多种因素。如果我们“不按责任比例赔付”,当保险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后,必然导致保险费率的大幅度提高,增加车主的车险保费成本,从而伤害到消费者的利益,乃至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二、“按责赔付”条款被误解的原因
一般而言,车损险按责任比例赔付,属于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在中国却造成纷争。可以说这与保险公司服务品质不高、代位追偿权机制不完善以及大众对车险的认知度不够有很大关系。
(一)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因素
正如一些保险行业专家和监管部门领导所言,车险按责任比例赔付条款受到质疑的根本原因,主要不是条款设计本身的问题,而是保险服务品质亟待提升的问题。保险公司一直注重销售
保单,为了让消费者买更多的保
险,误导消费者。有的保险公司
提升保险服务品质只是流于概念
和口号,在承保时,并不向消费
者详细说明出险后的除外责任,
给消费者的理赔带来了困难,损
害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二)消费者对车险的片面
理解
保险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
域。长期以来,由于有关方面及
保险行业宣传不够,保险险种、出
险理赔及风险保障等方面的保险
知识并未在人民众中普及,因
而有些投保人在一些问题上存在
误区。
有些投保人声称,在车辆保
险中购买了所谓的“全险”,并认
为购买此种“全险”,只要出事故,
都可以得到全额赔偿。其实,这
是一种错误的观念。首先,根本
没有所谓的“全险”。车险和其他
保险险种一样,都列明了保险责
任和除外责任。保险只对保险合
同中列明的承保风险承担赔偿责
任,对没有承保的风险和除外责
任,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根
本没有承保全部风险的所谓“全
险”。其次,保险公司也是根据保
险合同条款进行理赔的。如前所
述,对没有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
是不予赔偿的;遇有除外责任的,
如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等,保险
公司也会拒赔。此外,还有免赔
额等约定。保险公司仅对超过免
赔额以上的损失进行理赔。因
此,不是所有事故、所有损失,保
险公司都会赔付。所谓“全险”、
“全赔”显然是一种误解,也是不
可能的。
三、如何解决效力纷争问题
如何解决“车损险按责任比
例赔付”方面存在的纷争,关键不
是去改变条款,而是要在保险公
司之间建立起协商机制和互相结
算机制,并在保险公司与消费者
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
(一)让消费者全面认识三
者险与车损险关系
保险本身是一个相当专业的
领域,要让消费者充分认识到三
者险与车损险之间相互补充的关
系,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媒体、保
险公司的共同努力。要做好保险
代理人和营销员的培训、管理,使
诚信经营在销售保单和售后服务
中都得到体现。媒体及监管部门
要通过多种形式,普及保险知识,
让消费者明明白白买保险,鼓励
消费者投保三者险,提升三者险
的投保率。人民法院判决案件
时,要说明车损险按责任比例赔
付的原因,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切实支持保险条款,从而降低诉
讼量,平息社会纠纷。同时,保险
公司要积极提升服务品质,让消
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做好行业形
象的正面宣传,有效避免个案造
成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机
制
一是要规范车损险保险合同
条款,合同条款要明确标注:因第
三方原因导致车辆发生保险事
故,被保险人首先向责任方索赔,
索赔遇到困难或无效时,可向所
(下转第45页)
体系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授权体系不完整;业务执行授权、预算和资金授权各成体系,相互间衔接不足,执行难度大;授权金额确定缺少足够的数量标准,准确性差等。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个管理平台,覆盖了产险公司全部生产经营过程,通过架构预算管理授权体系,即预算编制授权(决策授权)、预算执行授权(业务执行及资金动用授权)、预算调整授权,完整、统一地建立产险公司内部控制流程。
(四)以预算管理报告体系搜集内部控制所需数据,监督内部控制活动
通过全面预算平台搭建产险公司管理报告体系,既能监督产险公司生产经营阶段性情况,又能为产险公司经营和控制提供信息支持。将管理报告体系嫁接在全面预算平台上,能够更好地进行分阶段、分组织的目标管理。产险公司内部各组织机构将自身的阶段预算目标与实际执行结果进行比较和差异分析,出差异产生的原因并汇报,在产险公司内部形成生产经营的适应调整机
制,保障年度预算目标的达成。
建立在这种差异分析基础上的预
算报表还可以满足产险公司内部
监督、管理的需求。
五、产险公司推行全面预算
对内部控制的意义
(一)全面预算可有效化解
内部控制矛盾
全面预算管理促进了产险公
司内部单元间的合作与交流,明
确了中小产险公司各作业单元责
任,减少了相互间的冲突与矛盾,
加强了中小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中
各控制模块之间的相互联系。全
面预算使中小产险公司的管理者
充分考虑产险公司整体营运各环
节之间的互动,明确各部门的责
任,便于各部门间的协调,避免由
于责任不清造成相互推诿事件的
发生,有利于调动产险公司各业
务单元的积极性,促成产险公司
整体长期目标的最终实现。
(二)全面预算有助于降低
内部控制风险
从内部控制上来说,全面预
算管理可以促进产险公司计划工
作的开展与完善,有助于降低中
小产险公司的内部风险。预算的
基础是计划,因此预算能促使产
险公司的各级负责人提前制定计
划,避免产险公司因盲目发展而
遭受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
险。事实上,制定和执行全面预
算的过程,就是产险公司不断用
量化的工具使自身的经营环境、
经济资源和发展目标保持动态平
衡的过程。
(三)全面预算强化内部控
制有效性
全面预算管理所提供的绩效
考核理念与方法,使中小产险公
司在许多方面的计划有了数量化
和货币化的表现。预算提供的业
绩评价指标,便于对中小产险公
司内部控制各单元实施量化的业
绩考核和奖惩制度,也便于对员
工有效地激励与控制。全面预算
管理对产险公司及其员工的日常
活动进行了规范,使经营活动有
章可循,从而加强了中小产险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櫅
)
(上接第21页)
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同时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给保险公司。二是当责任方不积极配合非责任方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甚至躲起来避而不见的时候,非责任方应当直接要求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给予赔付。责任方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责任方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不予配合的法律责任。三是探讨非责
任方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然后
将代位求偿权,即向责任方保险
公司索赔的权利,转移给自己的
保险公司,由非责任方保险公司
代为向责任方保险公司求偿。但
在实践中和法律上,可能有一系
机动车险列的问题需要探讨。比如,如何
定损、定损标准责任方保险公司
是否承认,以及被保险人、过错方
在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之下,
非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赔
付。
总之,在保险法规不断完善的
过程中,我们要研究的是如何以最
大诚信原则积极落实第三者责任
险问题,如何完善保险公司间代位
求偿机制,而不是轻易去否定“按
责任比列赔付条款”的效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财险江苏省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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