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加强机动车辆保
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业协会:
为进⼀步深化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制度,加强车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规范车险业务经营⾏为,促进车险业务⼜快⼜好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进⼀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监管,严格限制向下浮动上限
(⼀)各公司应科学合理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2006年6⽉1⽇起,各公司通过⽆赔款优待、随⼈因素、随车因素等⽅式给予投保⼈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对现⾏使⽤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4⽉1⽇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申报。重新申报的车险基准费率总体⽔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调整前的⽔平。
(三)各公司应审慎进⾏车险产品费率的调整。2006年4⽉1⽇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总公司要对车险产品费率(包括⼿续费、佣⾦⽀付⽐例)重新进⾏调整的,间隔期应不短于半年。
(四)不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保险公司,要将原有的各项费率因⼦向下浮动上限由50%调整为30%。调整后应报告保监会备案。
⼆、严格执⾏车险产品⼿续费(佣⾦)标准明⽰报告制度,并据实列⽀
(⼀)各公司应在2006年4⽉1⽇前向保监会报备的车险产品精算报告中,根据实际情况真实填报⼿续费(佣⾦)⽀付⽐例。
(⼆)各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备的⼿续费(佣⾦)⽀付标准,应在经营中严格遵循,不得突破。保险公司⽀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代理⼈(营销员)的总体⼿续费(佣⾦)⽔平与每份车险保单的⼿续费(佣⾦)⽔平均不得超过报备的⼿续费(佣⾦)标准。
(三)各公司应检查、调整现⾏的车险信息系统,保证在新的车险产品费率运⾏时能够将⼿续费(佣⾦)分解到每份车险保单。
三、各保险公司要提⾼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车险运营的内部控制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续费(佣⾦)实际⽀付⾦额,全额在“⼿续费⽀出”科⽬中据实列⽀。⼿续费(佣⾦)只能⽀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代理⼈(营销员),⽀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续费(佣⾦)必须取得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发票”。
(⼆)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向被保险⼈赠送其他保险产品的⽅式变相降低车险费率。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规范车险的退保、退费批改操作。涉及退保、退费的批改,必须经过投保⼈的书⾯申请,并取得投保⼈及其委托⼈的⾝份证复印件与签章后,保险公司才可进⾏办理。保险公司不得以退费、退保等形式⽀付⼿续费。
(四)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控制。对应收保费应建⽴账龄分析制度,严格催收管理,不得以应收保费挂账等形式⽀付⼿续费。
(五)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费收⼊真实性的管理,严禁以撕单、埋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进⾏账外经营套取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六)各保险公司要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各公司不得在赔款⽀出项⽬中列⽀与理赔⽆关的费⽤,严禁以编赔案或虚增赔案损失等形式套取资⾦,堵塞各种“跑、冒、滴、漏”现象。
(七)各保险公司应建⽴核保、核赔关键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滥⽤费率因⼦打折、利⽤赔款套取资⾦等扰乱市场⾏为⽽没有发挥管理职责的关键岗位⼈员,保险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
四、各地保监局应加强对车险业务的监管⼒度,促进车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各保监局要加⼤对车险业务监督检查的⼒度。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执⾏车险条款费率情况、列⽀⼿续费的科⽬与标准、车险经营合规性等管理经营⾏为的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在⼤型车险业务招标过程中以各种不正当⼿段违规进⾏恶性竞争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保监局对在车险经营过程中违规的公司及相关责任⼈应坚决进⾏查处;对车险亏损严重的公司给予⾼度关注。
(三)各保监局应根据《关于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关于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号)要求,对所辖区域内保险公司分⽀机构车险费率调整的申请进⾏严格把关。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应⾼度重视,进⼀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作,完善各项准备,加强部署与宣传,正⾯引导市场对车险费率调整的反应,防范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