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1.2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1.3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责任
2.1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依法请求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意外事故;
(三)其他原因。
2.2 发生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依法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三、责任免除
3.1 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向保险人及时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导致的损失;
(三)因被保险人隐瞒或者错误告知导致的损失;
(四)因战争、敌对双方冲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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