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保险赔偿权益转让案例
2xxx8年5月10日19时40分,李xxx驾驶粤L×××××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惠州大亚湾疏港大道时因不按规定掉头与第三人何xxx驾驶的冀J×××××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x65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x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xxx8年5月31日,原告与何xxx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书》,约定何xxx以16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冀J×××号小轿车转让给原告,同时将该车辆上述事故的保险索赔权利转让原告。其后,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大亚湾法院】事故发生后,何xxx将冀J××号车转让原告,并将该车相关索赔权利转让了原告,故原告有权就冀J××号车辆的损失向被告xxx安公司请求赔偿。就冀J××号所受损失,被告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的请求,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结论认定该车损失为138853元。故被告应当在车损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38853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x8)粤1391民初3xx4号
原告:李xxx华,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x,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中国xx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韩xxx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xxx,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李xx华与被告中国xx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下称xxx安公司)、第三人何x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xxx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xxx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x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被告xxx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何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辩意见
原告李xxx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在商业险车损险限额内赔付161839元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第三人何xx于2xx7年10月26日在被告处为该车购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2416353xxx627933,保险期间为2xxx8年1月10日0时起至2xxx9年1月9日24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2xxx930.4元,并追加了不计免赔。2xx8年5月10日,李xxx驾驶粤L××2重型货车行驶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道时因不按规定掉头与由原告驾驶冀J××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xxx65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何xxx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的发生造冀J×××6小型普通客车严重损坏,车辆被送惠州市××区区嘉信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维修。经广州市xxx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惠州第一分公司作出xxx华价估(惠州)【
2xxx8】137号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冀J×××6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格为154139元。
第三人何xxx已冀J×××××6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权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权全部债权于2xxx8年5月31日转让给了原告李xxx华,并已书面通知被告。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维修费用未超出车损险限额,原告为维修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在商业险车损险限额内赔付车辆损失费用154139元、评估费7700元,合计161839元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万般无奈之下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贵院准盼为许!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企业信息、第三人身份证、驾驶证,拟证明原被告、第三人的主体资格;2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参与人、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及因此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
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拟证明原告车辆投保信息;
4、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单、送达信息。拟证冀J×××6保险索赔权益已转让给原告;
5、报告书、发票,拟证明原告车辆因该起事故受损造成的维修费及支出的评估费;
6、维修清单、票据,拟证冀J×××××6维修项目费用明细及维修费用。
被告xxx安公司辩称,一、原告自行委托鉴定,评估结论明显偏高,我方对该评估结论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具体理由:
1、单方委托,未与利害关系人协商,也未经法院指定,程序存在瑕疵;
2、评估结论不合理,明显偏高;
3、原告也未提交维修相关票据予以佐证。鉴于上述事实,为保证评估的客观真实,请求法院予以重新鉴定,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根据交通事故认定,本案涉案赔偿车辆在事故中为次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责任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原告的诉求中,对方车辆应当先在其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财产损失2000元,在2000元以外,按照责任承担,保险公司承担的应是涉案车辆车损的30%。
三、评估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因为是原告自行委托评估。
第三人何xxx述称,一、答辩人车辆有在xxx安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2xxx930.4元,并有投保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答辩人对于广州市xx价格事务所出具的xxx华价估(惠州)【2x8】137号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予以认可,评估前也有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三、答辩人已于2x8年5月31日冀J×××××6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权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权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李xxx华,我方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将本案所有保险理赔款项赔付给李xxx华。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xxx8年5月10日19时40分,李xxx驾驶粤L×××××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惠州大亚湾疏港大道时因不按规定掉头与第三人何xxx驾驶的冀J×××××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xxxxxxxxx653号事故认定汽车商业险
书,认定李x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x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