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报告 工信部机动车公告
篇一:汽车公告审批过程(详细而经典)
1、为什么要公告?
任何一辆在路上行驶的汽车,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标准,否则大家乱来就没有安全可言了。这个标准由谁制定?-------国家有关部门,有谁执行----------交警,由谁审批?----------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原由发改委负责)。这个审批的过程就是“公告的过程”。
2、什么人可以去审请公告?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工信部审报公告的,而必须是“经过工信部审核通过的车辆生产企业”,每一个汽车生产或改装企业要想获得“审请公告的资质”,必须首先审请进入工信
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最新一批新增的车辆生产企业在这里:
3、公告分为几种?
公告分为两种,一种是“新车型公告”,一般指的是某车辆生产企业新开发了一个车型,那就必须造好几台样车,首先送国家试验场进行新车碰撞试验(NCAP),拿到报告后再进行十万公里路试??.整个过程约需一年,耗资**万。另一种是“扩展公告”,一般是指的某车辆改装企业,在另一个已经取得公告的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改变了车辆的技术参数后变成一个新车型,这样的车就不需要做NCAP试验了,只需要送国家试验场进行路试,整车安全性符合要求即可发给《试验报告》,费用在3到8万元之间。因为每项试验是单独收
费,所以你改动的项目越多,收费越高。
4、公告的过程是什么样的?
一个已经取得了“公告资质的车辆生产或改装企业”,必须首先将自己欲审报公告的新车造好(样车),然后送试验场进行安全性检测并取得相关的试验报告后送“有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才能在工信部正式发布,这个“发布”就叫“公告”,也就是召告天下:这款车是由某某生产企业生产(或改装)的,叫什么什牌子,技术参数是什么什么,核载人数是
多少,外观是什么样??。
5、公告后如何上牌?
车辆的生产或改装企业在取得这个公告之后,就可以为“这种车”开具“准生证”--------《车辆生产或改装合格证》。我们消费者从厂家买到车以后,必须同时拿着《购车发票》和《合格证》去当地的车管部门审请上牌,车管部门根据你的《合格证》从网上查询这车公告的技术参数与你这车的实际参数相符以后,为你办理《车辆行驶证》,这车的名
份就是你公告时的名份-----“旅居车”了!车辆终其一生不得改变的名份呀!再根据你的《购车发票》收取一定比例的“车辆购置税”,再买上保险,就可以发给你牌照让你去“拽”
了。
6、什么叫非法改装?有什么危害?
根据上面的说明,举个例子:我们买了一辆已经上牌的依维柯,它在上牌时用的《合格证》比如说是“小型客车”。现在你把它内部进行了改装,改动了座椅、加装了其它设备。就等于是改变了车辆在公告(小型客车的公告)时的技术参数,如论你有什么理由,交警可以出许多条条“办”你,实在没词了他说你改变了原车公告的“整备质量”这一项你怎么回答?处
罚结果就看各地交警的“尺度”了。路政部门发现后可以说你车上的东东拉的是货,属于“非法营运”!(如果是依维柯厢货的《行驶证》就不担心了)。关键是万一出点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瞪着八只眼来你毛病---------他好拒赔呀!
7、能不能套用别人的公告?
因为一个车型的“公告所有权”说白了就是改装厂核发的那个《合格证》,一辆车如果已经上了牌,那它就已经在交警的车辆管理系统里面有了登记,国家规定任何车辆终生不得改变“用途”,这话的意思就是不能再发一个《合格证》。如果你的车还没有上牌,想套一个公告,那你首先得保证你这台“还没有上牌”的车有关技术参数(发动机、车架、刹车系统??.)都跟准备套公告的那个车型的“基型车”完全一样,然后跟拥有这个公告的企业谈好:我自带底盘,你们给你改,然后给我旅居车的《合格证》。这时候企业就会说:那么价格呢?这时候你会说:那我不用你们改,光给我个《合格证》行吧,多少钱?你开个价!这时那个企业多半会扣掉电话,因为那样他们涉嫌“非法倒卖《合格证》”一旦查实就要取
消这个企业在工信部的“公告资质”呀!谁会干这种拣芝麻丢西瓜的事?
篇二: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
件
工信部产业[20xx]312号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检测机构: 为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强制性项目检测(以下简称《公告》车辆产品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规范、公正地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要符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和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恶性竞争的原则。申请《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的检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一)《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
1.《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是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场所应当相对集中。
2.《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不得直接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国资委除外)持有股份;不得与车辆生产(含开发,以下同)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3.《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及其下属单位或部门不得从事车辆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不得检测在本机构进行开发实验的车辆产品。
(二)《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检测能力,其中:汽车整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摩托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类、专用汽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新能源车辆总成及零部件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覆盖对应类别产品的95%以上现行强制性
检测项目,100%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部分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领先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主要检测技术装备应当具有国际同等水平。
(三)《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拥有相关专业领域内技术专家和熟悉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的关键技术人才,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5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70%以上。
(四)《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其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并在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后经过三年以上的平稳运行,实验室管理正常,无不良记录。
二、现有《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照上述条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满足有关条件要求。对于不具备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测机构,将逐步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检测与本机构有资产或管理关系的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篇三:20xx-20xx年汽车零部件领域政策全知道
20xx年汽车零部件领域政策全知道
无论对于哪一个产业来说国家政策均是引领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对汽车这一支柱产业来说更是如此,零部件行业作为汽车产业的基础,其发展的壮大以及发展的方向也均与国家政策的引导休戚相关,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都会引来行业内的热议,其持续性效应甚至能调整产业结构,改变行业产品格局,所以说政策的变化是包括零部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关注焦点,而对于零部件来说20xx年确实出了不少政策。
1、20xx年3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绿轮胎技术规范》
备受国内外轮胎行业关注的《绿轮胎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xx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该《规范》为中国首部绿轮胎行业自律标准。
根据《规范》,绿轮胎是指节能、环保、安全的轮胎产品,生产全过程践行绿制造理念,应用过程倡导绿使用。绿轮胎具有低滚动阻力、低燃油消耗、出的操纵稳定性、更短的制动距离、更好的耐磨性、可多次翻新等特性。绿轮胎制造应符合以下整体要求:
使用环保、无毒无害,符合欧盟REACH环保标准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实现低能耗、低噪音、低粉尘、低烟气。与传统轮胎相比,凸现了环保、节能、安全、新工艺、新材料等多方面的优势。
《规范》除了对绿轮胎提出了产品性能要求外,还对原材料的使用提出了要求。20xx年1月起,国内生产的所有子午胎配方中不应使用、所有进口轮胎中不应含有的原材料有:高芳油,防老剂D,促进剂NOBS,秋兰姆类超促进剂TMTM、TMTD,啉类硫磺给予体DTDM,五氯硫酚类塑解剂,SBR1712/SBR1721;间苯二酚及预分散类型建议采用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类型的产品替代。
同时,推荐使用发布后的《绿轮胎环保原材料指南》认定的主要原材料品种。《规范》还对绿轮胎的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提出了要求,如对产品综合能耗、水污染物和大气排放物排放标准等都有具体规定。
在生产工艺方面,《规范》推荐绿轮胎生产工艺技术,比如炼胶硫化废气除臭、低温连续混炼、锅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高温充氮硫化、炭黑管道输送、橡胶助剂造粒、轮胎自动化成型及半部件大卷化、轮胎压出/压延电子束预硫化等技术;并建议逐步取消胎面底面涂
胶浆技术。
作为市场游戏规则的标准,据介绍,《规范》为中国下一步实现轮胎分级打下了基础。要真正实现绿轮胎产业化,《规范》的出台只是开始,还需要做更多更具体的工作。中橡协准备下一步成立绿轮胎技术支持中心,对轮胎检测机构进行认证,细化绿轮胎原材料指南等,最终实现轮胎标签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轮胎时只看标签即可知道轮胎的性能。另据悉,该《规范》对中国发展绿轮胎虽具有指导作用,但仍属于行业自律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执行的行业约束力。因此,中橡协希望国家将该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2、20xx年3月,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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