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的定损标准是怎样的?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定损的法律资格?就这一系列相关问题,下面由兰州知名交通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大众车撞烂法拉利
张某新买的车开了不到10000公里,就被李某的富康车追了尾,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车损及赔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矛盾,李某提出,张某的车应当由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然后按照定损的价格进行赔偿。张某同意了对方的提议,但该保险公司理赔员定损的修车价格为10000元,张某实际修车花费为20000元。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分歧。
【关键问题】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他定的标准你不同意他就不
理赔。同一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定损结果不一样,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的定损员定损结果也不一样,他们大都靠眼睛估计后定出车损的价格,缺乏权威与标准。
【具体解答】
其实,保险公司没有这个定损的法律资格。第一,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第二,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第三,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
就本案张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给自己的车定损呢?除了事故双方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二是应该
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律师提醒】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事故车辆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参加,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车损确定后,由各方当事人自选厂家修复车辆,交警部门不得指定或定点修理厂家。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在车辆定损时不要忽略了车辆的贬值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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